淮安市監察委員會

淮安市監察委員會

淮安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淮安市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現任中共淮安市委常委、淮安市紀委書記,淮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周鳳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Huaian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現任領導:周鳳琴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0日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江蘇省監察委員會
正式成立,人事任免,監察改革,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機構設定,組織機構,內設機構,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正式成立

2018年1月10日,淮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姚曉東與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李曉雷共同為淮安市監察委員會揭牌,標誌淮安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人事任免

淮安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李曉雷同志辭去淮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並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
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0年1月12日補選周鳳琴(女)為淮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淮安市監察委員會淮安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淮安市監察委員會淮安市監察委員會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機構設定

組織機構

淮安市紀委、監委合署辦公,設18個內設機構,另設機關黨委,市委巡察辦設在市紀委。市紀委下設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管理辦公室(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20個。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部
宣傳部
法規研究室
黨風政風監督室
信訪室
淮安市紀委監察委淮安市紀委監察委
案件監督管理室
第一紀檢監察室
第二紀檢監察室
第三紀檢監察室
第四紀檢監察室
第五紀檢監察室
第六紀檢監察室
第七紀檢監察室
第八紀檢監察室
第九紀檢監察室
案件審理室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機關黨委

現任領導

主任

周鳳琴

副主任

王連權、葉蓓、陳旭東

委員

王海洋、孫達道、趙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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