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國資委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6號)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淮發〔2010〕8號),設立淮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國資委
  • 地點:淮安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支柱產業、優勢企業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組織人事處”牌子)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文印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承擔黨組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督促、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三)產權與收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辦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協同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企業發展改革處(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定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監事會工作處”、“黨群工作處”牌子)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非市屬企業的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和婦女工作;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落實職代會條例等涉及職工維權和維持企業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另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