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淮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意在加強對我市勞動模範的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淮安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勞動模範的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模範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歷次命名表彰的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檔案註明享受全國勞模待遇的先進個人;
(二)省委、省政府及國家各行業主管部門歷次命名表彰的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檔案註明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的先進個人;
(三)全國總工會命名表彰的全國 “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四)市委、市政府及省各行業主管廳局歷次命名表彰的市(廳)級勞動模範,含1983年地市合併前地級和相當於地級勞動模範的先進個人;
(五)市委、市政府及省業務主管廳局專項表彰的有特殊貢獻的先進個人(檔案註明享受市廳級勞動模範待遇的);
(六)在部隊服役期間受到表彰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中,註明或明確享受相應級別勞模待遇的先進個人。
第三條 全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進行。
市政府成立勞動模範評選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簡稱勞模辦,下同),負責全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勞模辦設在市總工會,市總工會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勞模辦主任,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員由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組成。
第四條 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統一授予(外籍和港澳台人士授予淮安市“五一”勞動榮譽獎章)。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五條 全國、省、部和廳級勞動模範的推薦、命名、表彰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部)、廳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六條 市勞動模範命名、表彰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市勞動模範命名、表彰結束後,原則上不再就某單項工作表彰並註明享受市勞動模範待遇。若確需就某單項工作表彰並註明享受市勞動模範待遇的,由市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勞模辦初審後,提交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定並報市委常委會決定,市政府下發有關評選表彰的檔案,並參照勞動模範評選的程式和方法進行。
單項表彰的時間從2013年起為至少每5年一次,每次表彰的名額不超過上一次市勞模表彰大會表彰名額的5%,表彰對象應來自基層一線。
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領導幹部一般不參加評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表彰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表彰人員總數的10%。省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就某單項工作表彰並註明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市有關部門在接到評選通知後,應主動將有關情況向市勞模辦報備後按有關程式實施。
第七條 全市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工作中所需經費由市勞模辦編制預算報市政府審批,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三章 評選標準和表彰名額
第八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的基本條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創新創優,勇於奉獻,為淮安發展做出顯著成績,在民眾中享有良好聲譽。
勞動模範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具有時代特色,因此,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制定具體評選條件。
第九條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範圍是:自上次市勞模表彰大會閉幕以來,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科教人員、管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為淮安改革開放貢獻力量的社會各階層人員中的先進代表。
已表彰過的市勞動模範,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不再列入評選範圍。
第十條 每次命名表彰市勞動模範的名額,一般為350名。
分配方案根據市統計局提供的自上次表彰會以來各地區經濟總量、經濟成長幅度、財稅收入、職工總數、城鄉從業人員在全市所占比例和土地面積等,並參照上屆名額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四章 推薦審批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一條 評選推薦勞動模範的原則是:堅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兼顧各行各業,民眾公認、有突出貢獻的先進代表。
第十二條 評選推薦勞動模範的主要程式是:
(一)基層單位推薦。推薦評選工作實行屬地原則。
被推薦人選應從基層單位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並經本單位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農村經村民委員會,社區經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
其中,企事業單位及機關推薦人選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產生;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負責人人選,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80%以上職工代表無記名投票同意。所有推薦人選在本單位張榜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必須經過當地縣(區)級以上工商、國稅、地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畫生育、工會等部門簽署意見,其中國有企業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簽署意見。
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沒有依法組建工會、開展工資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民眾團體)負責人的,須經紀檢、監察、綜治、人口計畫生育等部門簽署意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二)在本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黨委、行政、工會組織對被推薦人選進行全面審議後,採取一定方式予以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公示沒有不同意見後,向市勞模辦推薦。
(三)市勞模辦整理各地、各單位上報材料,並報請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推薦名單。
(四)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領導小組受市委、市政府委託,負責審核市勞模辦匯總提供的擬表彰的勞動模範名單。
(五)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領導小組將評選情況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委常委會匯報,決定表彰初審名單及召開大會的時間等有關事宜。
(六)初審名單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廣泛徵求意見,接受民眾監督,時間一般為7天。
公示若無不同意見,則報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表彰大會進行表彰,授予“淮安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證書、獎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市勞模辦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研究制定有關政策並檢查落實情況;
擬定表彰大會總體工作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籌備工作和各項會務工作;領導和協調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市勞模辦年度管理和活動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區)和市直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成立勞模管理機構,並指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層工會為主,重大情況變化要及時報告上級工會或市勞模辦。
各級勞模管理機構應普遍建立檔案。勞動模範調動工作時,應將其有關材料移交新的單位。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和工會組織要關心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建立與勞動模範聯繫制度,定期召開座談會,徵求他們對本地、本單位改革和發展的意見,並鼓勵他們為社會主義建設再立新功。
各級黨政和工會組織要注意和優先從勞動模範中選拔、推薦和聘任幹部,推薦和安排勞動模範參加各級黨代會、人代會和政協會議,有計畫地提高青年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文化、技術和管理水平,根據需要優先安排其參加培訓和學習。
各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及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激勵和鼓舞廣大職工民眾奮發進取,為經濟社會發展多作貢獻。
各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及市勞模辦要關心勞動模範的生活和健康,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勞動模範逝世後,應及時逐級上報勞模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成立淮安市勞動模範協會。該協會是由淮安市各級勞動模範和勞模管理工作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接受市總工會、市勞模辦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支持、協助市總工會和市勞模辦開展工作,或獨立開展有利於提高勞模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素質、依法維護勞模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充分發揮勞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帶頭、骨幹及友好互助作用。
第十七條 在全市範圍內籌集一定數額的資金,解決勞動模範的特殊困難。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撥付、工會籌集以及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其他社會捐款。各縣(區)也要籌集相應的資金。
資金由市、縣(區)勞模辦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八條 被評為勞動模範的,由表彰單位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章、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在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其退休費可在原比例的基礎上提高,標準為全國勞模15%,省勞模10%,市勞模5%。
提高標準後的基本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基本退休費計發基數。企業勞動模範在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其退休養老金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69號)和相關檔案精神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和勞模管理部門可以集體組織勞動模範在國內進行健康療(休)養,以及用於提高素質、開拓視野的學習參觀考察,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勞動模範的其他待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獎勵、提高勞模待遇的各項規定和有關檔案貫徹執行。
第七章 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二十二條 凡以弄虛作假的手段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的,或非法離境的,應撤銷其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撤銷勞動模範稱號,應由其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審核簽批上報,經原命名機關覆核審定。
一經取消榮譽稱號,應立即收回獎章、證書及有關勞模審批表格。已辦理的退休補充養老保險,亦應隨之解除,保費退回原投保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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