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勞動模範評選獎勵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1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勞動模範評選獎勵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0.24
  • 實施時間:2002.01.01
第一條 為做好全市勞動模範的評選獎勵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勞動模範的評選和歷年來榮獲銀川市市級、自治區(國家部、委)級、全國級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銀川市評選市級勞動模範原則上五年選樹一次。評選勞動模範應當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和各行各業的原則。
第四條 銀川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上報、審核、管理工作。
財政、房產、衛生、勞動、公安、人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評選勞動模範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為本地區兩個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為評選勞動模範的候選人。
(一)在企業發展生產,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計生、環保、新聞等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以及在增進民族團結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五)在提合理化建議及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發明創造、技術協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苦、髒、累、險等平凡而艱苦的崗位上勤奮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七)在深化改革,對外開放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七條 評選推薦銀川市勞動模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基層單位推薦。被推薦的候選人是職工的,由本單位工會組織,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是村民的經村委會討論通過。
(二)在推薦的基礎上,由縣、區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核實、審議。
(三)市總工會覆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不含市級)的評選,經過上述三款程式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除命名時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外,還應在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享受相應待遇。
第九條 職工勞動模範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榮譽津貼。獲得多次榮譽稱號的,按最高榮譽稱號,只能享受一種榮譽津貼。
(一)獲得全國級勞動模範,在職或離退休後仍保持榮譽的,每人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
(二)獲得自治區(國家部、委)級勞動模範,在職或離退休後仍保持榮譽的,每人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
(三)獲得市勞動模範,在職或離退休後仍保持其榮譽的,每人每月享受榮譽津貼40元。
第十條 勞動模範的榮譽津貼,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按原資金供應渠道負責發放(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的勞動模範(含離退休的),應當在企業破產前,優先一次性撥付給全國級勞動模範5000元;自治區(國家部、委)級勞動模範4000元;銀川市級勞動模範3000元。勞動模範享受一次性補助後,不再享受榮譽津貼,一次性補助經費列入企業清算費用中。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破產的企業,由同級財政分別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撥付。
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在住房方面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已參加房改的不再享受):
(一)對特困職工的勞動模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可優先考慮;房租費可以適當減免。
(二)對購買經濟實用住房的職工勞動模範可降低房價總額的5%(90平方米內)。
(三)對職工勞動模範月住房貨幣補貼係數,在原補貼係數的基礎上提高1%。
以上三項不累計享受,只能享受一項。資金按原資金來源渠道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市總工會每兩年組織勞動模範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體檢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已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當對勞動模範個人醫療保險給予照顧,由所在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增加2%。資金來源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發放(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每年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 勞動模範在農村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農轉非入戶本市。公安部門憑勞動模範所在單位證明及勞動模範證書給予辦理入戶,免交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企業在進行改制、重組、破產時應當對勞動模範進行妥善安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勞動模範上崗或再就業。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收回其榮譽證書和獎章,並取消有關待遇。
(一)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三)偽造先進事跡,剽竊他人勞動成果者;
(四)非法離境或自行定居國外者。
第十八條 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應當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上報,經原命名機關覆核批准。
對被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命名機關收回榮譽證書、獎章。自取消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動模範的管理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市級以上(包括市級)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總工會具體負責。
(二)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模範檔案,按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
(三)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勞動模範的考核,定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工會匯報勞動模範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並及時報告勞動模範提升、調動、退休、處分和死亡等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 勞動模範必須持有關證件到銀川市總工會覆核確認,並發給《銀川市勞動模範優待證》後,方可享受本辦法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及市各有關部門及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注重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使用。各單位應優先選送年齡在40歲以下在職勞動模範到大、中專院校學習。在學習期間工資、學費由選送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會要密切與勞動模範的聯繫,聽取和反映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落實勞動模範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從外地調入本市的各級勞動模範,應攜帶勞動模範檔案和有關證件到市總工會登記後,方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待遇。勞動模範調離本市或逝世的,停止對其執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川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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