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管理規定》是1992年1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淮南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管理規定》是1992年1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淮南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管理規定》是1992年1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1210【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2-01-20【生效日期】1992-01-2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三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1] ...
《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淮南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4月11日公布,自2022年5月1...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2013年12月9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簡介 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
淮南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導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依法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重大複雜的違法案件。縣、區...
《淮南市實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是淮南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房屋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發布的地方法規。中文名 淮南市實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發布單位 81211 發布日期 2000-04-30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
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淮南市物業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並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體系更加健全,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居民民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社區居民自治範圍進一步擴大,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幹部隊伍結構進一步最佳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工作原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淮南市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民眾路線。(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穩定、保密、政務公開、文書檔案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管理委機關資產;擬定委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重點工作督查督辦;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委機關、...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
條例全文 淮南市消防條例 (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
市計畫生育協會及其秘書處和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辦公室主要職責、人員編制按淮府辦〔2005〕163號檔案規定執行。工作動態 淮南市認真貫徹落實全省人口計生工作轉型發展座談會精神 2013年9月12日,淮南市政府召開人口計生工作暨“宜家工程”調度會,傳達貫徹全省人口計生工作轉型發展座談會精神,部署當前人口計生工作任務。副...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 條例全文 (2011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名管理,發揮地名公共服務功能,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
根據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違反規定,擅自擺攤設點、設立商亭、舉辦經營性活動、堆放物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搭建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
《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是為了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服務居民民眾,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進社區和諧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4月20日,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三)社區工作站應協助做好社區信息化工作,開設“一站式”服務視窗,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便利和服務。(四)社區工作站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區工作站開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五)社區工作站與居委會應相互支持、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社區工作。(六)社區工作站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
(二)熱愛居民委員會工作;(三)遵紀守法、辦事公道、熱心為民眾服務;(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在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居民委員會成立的選舉領導小組主持進行。選舉辦法...
第二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在通過後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第二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於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在《淮南日報》上全文公布,並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