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批准時間:2017年11月17日
  • 通過日期:2017年10月24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和傳承文化、科普宣傳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法律、法規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區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園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後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的保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公園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多樣,功能完善。城市規劃區每五百米半徑範圍內,應當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並與城市道路、舊城改造等同步規劃、建設。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公園周圍控制範圍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公園用地範圍內,不符合公園功能要求的駐園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第十二條因工程施工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報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統籌建設、環境整治等,在道路紅線以外建設以綠化為主的街旁遊園,並配備相應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居住區設計規範配置相應的公園綠地,舊城區改造應當結合改造規模和周邊公園布局情況,確定公園建設類型和規模。
  鼓勵利用採煤沉陷區、廢棄礦山等場所建設公園。
  第十四條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內古樹名木的養護。
  因公共設施或者公益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市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就近補償相應面積的公園綠地。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建設,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
  承辦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遊客的原則設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園遊樂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
  遊樂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經檢驗合格並登記後方可使用,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遊客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遊樂設施日常維護保養。
  大型遊樂設施實行定期申報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加強公園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公園內設備、設施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加強對植物景觀的有效管理,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實行優質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美的遊覽環境;
  (五)妥善保護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蹟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環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閒活動場地乾淨整潔;
  (三)建築物、構築物、欄桿、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標誌標牌統一、規範、整潔;
  (四)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並保持一定水位;
  (五)公廁及時開放,免費供遊人使用;
  (六)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第二十一條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三)商品的陳列、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經營低級庸俗項目;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進行,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或者毀壞草坪、植被和公園設施;
  (二)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
  (三)懸掛、張貼或者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四)違規設定廣告牌;
  (五)傾倒廢土、廢渣、污水等;
  (六)採石取土、燒烤、拉線掛物,焚燒冥紙、樹枝樹葉和廢棄物,攀登燈桿、網架、雕塑;
  (七)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釣、洗滌等;
  (九)堆放雜物、晾曬衣物;
  (十)在指定區域外進行輪滑等運動;
  (十一)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採取相應措施疏散遊人、救護傷員,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安全用電以及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檢修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限制機動車輛進入公園。除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公園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在公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在公園內游泳、垂釣、洗滌等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車輛擅自進入公園,或者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未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行駛、停放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公園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管職責、利用管理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經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共5章33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頒布實施《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熊壽宏:制定《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是推動我市公園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回響國家“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號召,將民生工程與生態工程相結合,著力打造具有淮南特色的公園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市國家園林城市的成功創建,公園建設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目前,我市本級已擁有市龍湖公園、中央公園、周集壩公園、人民公園、老龍眼濕地公園、八公山兒童公園、八公仙閣公園、十澗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八公山國家地質公園(八公山森林公園)、上窯(森林)公園、淮河公園、五一公園等,加上正在和即將建設的舜耕山濕地公園、唐家山公園、十澗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二期、淮西湖公園等,全市公園總量將達到近20個。這些公園的建設對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原《淮南市公園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7年,由於出台時間較早,有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新的要求,相對於較快的公園、街頭遊園的建設速度,公園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現狀是上位法缺失,相關法規不夠全面,存在一定局限:一是《辦法》沒有上升至法律層面,法律效力不夠高;二是一些條款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有些規定與社會的要求以及淮南的實際還有一定差距;三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社會需要,有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了,非常有必要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一部地方法規。新頒布實施的《條例》提高了公園綜合管理的行政執法力度,規範了我市的公園管理工作,使其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效力大幅提升。
《條例》和《辦法》的不同之處是什麼?《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熊壽宏:首先是法律效力的不同,其次是條款內容有不少改變,例如新增了不少新條款,例如:
1、首次明確規定“城市規劃區每500米半徑範圍內應
當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並與城市道路、舊城改造等同步規劃、建設”--(第八條)
2、規定“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
在規定的區域進行,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二條)
3、規定“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第十六條)
4、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依
法進行處罰。
《條例》規定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加強公園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公園內設備、設施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加強對植物景觀的有效管理,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實行優質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美的遊覽環境;
(五)妥善保護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蹟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條例》規定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環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閒活動場地乾淨整潔;
(三)建築物、構築物、欄桿、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標誌標牌統一、規範、整潔;
(四)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並保持一定水位;
(五)公廁及時開放,免費供遊人使用;
(六)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條例》規定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三)商品的陳列、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經營低級庸俗項目;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或者毀壞草坪、植被和公園設施;
(二)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
(三)懸掛、張貼或者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四)違規設定廣告牌;
(五)傾倒廢土、廢渣、污水等;
(六)採石取土、燒烤、拉線掛物,焚燒冥紙、樹枝樹葉和廢棄物,攀登燈桿、網架、雕塑;
(七)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釣、洗滌等;
(九)堆放雜物、晾曬衣物;
(十)在指定區域外進行輪滑等運動;
(十一)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一方面體現了政府對公園管理工作重視,另一方面也是法制建設日益完善的具體體現。龍湖公園內的那些不文明現象,實際上是許多公共場所面臨的共同“難題”,公園的管理困境直接考驗著市民的素質,反映出部分市民對於公眾財產缺乏愛護和維護的公德意識。目前正值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市民的言行舉止直接反映出一個城市的精神面貌和文明程度,在免費公園內,大家不該“免責”,應多點責任,不僅僅需要法律來約束公民的行為,更需要社會各各層面的共同關注和支持,處罰不是目的,公園的健康發展才是長久之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