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在2013.09.1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保護管理,建立和嚴格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林業、旅遊、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鄉規劃會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化、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保護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界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城市綠地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公園綠地:綜合公園(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遊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遊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苗圃、花圃等;
(三)防護綠地: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等;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濕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九條 城市綠線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減少綠地面積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變更: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根據新規劃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變更城市綠線的。
第十條 變更城市綠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及論證報告,經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規劃方案確定的綠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經市城鄉規劃會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調整附屬綠地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調整居住綠地的,還須經業主(購房者)大會或者2/3以上業主同意;
(四)調整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並進行公示,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五)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綠地以及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者改變用地性質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由建設單位先行補足綠地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綠地,不得擅自在綠地上開發建設,不得在綠地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占用綠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經批准占用綠地無法恢復的,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近異地建設與占用面積同等的綠地;或者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代為建設,費用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規劃綠地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保護和控制。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核定建設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綠地率及其應當達到的標準,並界定綠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並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加蓋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專用章。綠化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加蓋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專用章,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化指標和劃定的綠線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的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建設的綠化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加蓋綠化工程驗收專用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範圍,不得將綠線範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五條 鼓勵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及各種管線或者設施建設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綠線內土地的;
(三)在城市綠線內違法進行開發建設的;
(四)破壞城市綠線內地形、地貌、水體、景物景觀和生態環境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
第十八條 在城市綠線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鳳台縣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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