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在1993.08.2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在1993.08.2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在1993.08.2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維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保障郵電通信暢通,促進本市郵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安徽省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的規定》,結...
第十四條 郵電通信用電,供電部門要優先安排。郵電運輸和自備電源所需油料。有關郵門應列入計畫,保證供應。第四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 第十五條 所有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全、通信線路的規定》,嚴禁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盜竊通信器材的違法行為,不得妨礙郵電部門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條 ...
本條例所稱通信是指郵政通信和電信通信。專用通信是指單位自行建設,專供內部使用的電信通信。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部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管理本省通信工作。地、市、縣郵電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管理本地區通信工作。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事業的領導,並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
引進通信設備所需的外匯,由各級政府在外匯留成中統籌安排。市內電話建設的征地、拆遷等問題,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解決。六、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內部的電話交換機,是市內電話的組成部分,應當協調發展。接入市內電話網的用戶交換機,其設備制式、技術標準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郵電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管理。凡設有市內...
(1988年4月7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6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
《雲南省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於1991年8月3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郵電通信暢通,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等...
除搶修外,郵電部門在道路、橋樑、隧道、立交橋等公用設施上施工,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郵電部門因施工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應按原標準或者協商標準修復。第三章 郵電通信安全與保障 第十四條 郵電通信必須確保全全暢通。縣級人民政府應將郵電通信設施列為治安保護對象,組織鄉鎮、村或者街道建立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責任...
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建立國際通信電路,不得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郵電通信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支持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全體公民應自覺地愛護郵電通信設施。第二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郵電部門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