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張店分局

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張店分局

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張店分局是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張店區的派出機構,內設辦公室、許可科等科室,直屬管理總量辦、應急處等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張店分局
  • 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 性質:政府機構
內設機構,直屬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擬定全局工作學習計畫、工作總結及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四)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事務。
(五)負責全局辦公用品及其他物品的採購。
(六)負責車輛管理、文印、印章使用管理等。
(七)負責機關用房和公共設施維修、保養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許可科
1、建設項目審批、試生產、驗收工作受理、現場勘察、研究、公示、審批等工作;
2、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及跨區轉移危險廢物許可、輻射安全環評檔案及《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受理及審批檔案發放工作;
3、污染物排放總量確認工作的受理、審核、審批以及排污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
4、局黨組以及服務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規劃與財務科
(一)負責貫徹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抓好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工作。
(二)負責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計畫、政府採購的編制工作。
(三)負責全局財務的計畫、收支和結轉性工作。
(四)負責對全局固定資產的管理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局財務帳目的登記、結算和整理存檔工作。
(六)負責全局財務稽查和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七)每月向局長提供月度財務收支狀況報表。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工科
(一)負責勞資、保險、檔案管理等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管理工作 ,包括工資晉升、各類津補貼變動、職務變動等。
(三)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核查、公示等工作。
(四)負責公務員信息登記工作。
(五)組織開展公務員、事業人員培訓工作。
(六)負責職工養老保險核算、轉移、繳納等工作。
(七)負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辦理、年審、使用管理工作。
(八)負責收集、整理各類來文以及本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保證不同載體的檔案的完整齊全,及時立卷歸檔,並向檔案局移交,履行移交手續。
(九)負責勞資人事信息統計工作。
(十)組織對全局各科室、站、隊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並提出考核意見。
(十一)組織對局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宣教科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三)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組織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活動。
(五)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六)組織指導轄區企業及相關人員的環保培訓及全局在職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七)指導全區“綠色學校”和“綠色社區”創建工作。
(八)負責新聞媒體環境保護宣傳撰稿工作。
(九)負責審核各科室、站、隊環境信息報送、考核工作。
(十)組織協調上級業務部門和新聞媒體的環境保護宣傳報導工作。
(十一)負責全局環境報刊資料征訂工作。
(十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研監測開發科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生態環保政策、法規和規範;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建設、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2、負責指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3、負責指導和推動全區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4、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污染控制科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行業、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
(三)組織落實市、區政府年度環保重點工作任務。
(四)組織開展監督實施全區污染源限期治理及環境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區環境空氣品質、河流水質達標工作的協調、調度。
(六)組織落實環保專項資金申報、調度工作。
(七)負責審查、監督進口利用固體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防治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全區環境目標管理考核協調、調度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稽查科
(一)嚴格貫徹執行《會計法》、《票據法》,認真做好帳務處理,各類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及時向局領導及有關部門提報各類會計報表。
(二)對全局排污費票據進行統一管理,按規定做好排污費發票的領取、列印、核對等工作。
(三)擬訂排污收費任務和稽查工作計畫,根據具體情況適時組織召開排污費分析調度會。
(四)做好排污收費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科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電話投訴、上級轉辦、領導批示和網路輿情等事項的轉送、交辦。
(三)負責對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承辦科室、站、隊的督辦、協調和上報工作。
(四)督促、檢查環境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協調相關科室、站、隊對重點信訪案件查辦,督促承辦科室、站、隊上報處理結果。
(五)負責環境信訪調研工作和環境信訪信息報送工作。
(六)負責環境信訪的月報、季報、年報和檔案整理建設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機構

污染物總量控制辦公室
(一)負責研究制定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計畫,分解並組織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任務。
(二)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研究確定年度減排工程項目,督導落實各項減排工程任務。
(三)負責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減排量的核查與確認。
(四)負責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確認與報批。
(五)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
(六)負責對減排工程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現場監察、督導和調度。
(七)負責組織環境統計、對外數據審核提報工作,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及上報環境質量信息等。
(八)負責對全區總量控制和污染物減排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工作考評。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總量辦監控科
(一)負責建設全區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網路。
(二)做好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設備及網路運行的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傳輸到監控平台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
(四)數據存儲,發布監測信息,並上報數據。
(五)對企業違法超標排污行為通知相關領導和監察大隊進行處理。
(六)組織線上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
(七)對安裝線上監測監控設備的排污口進行規範化整治。
(八)對線上監控設備第三方運營公司監督、考核。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危險廢物管理及環境安全應急處置中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負責全區危險廢物、輻射環境及醫療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和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全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跨區危險廢物轉移的技術審查。
(五)負責全區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處理及處置過程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及動態資料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資料庫和全區危險廢物交換信息網的建立和維護。
(七)負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調研、技術評估及許可證變更與年度審查的初審工作。
(八)負責草擬危險廢物有關管理辦法、技術規範等。
(九)組織危險廢物利用、貯存、處置等技術的專題研究。
(十)組織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從業人員的培訓,組織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推廣,開展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方面的技術諮詢。
(十一)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區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十三)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
(十四)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十五)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十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張店環境監察大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法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對轄區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徵收工作。
(五)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六)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
(七)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管轄區域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九)參與對轄區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牽頭組織專項環境監察及情況匯總上報。
(十二)負責建築施工單位夜間施工許可辦理工作。
南定環境監察大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法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對轄區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徵收工作。
(五)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六)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
(七)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管轄區域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九)參與對轄區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湖田環境監察大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法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對轄區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徵收工作。
(五)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六)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
(七)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管轄區域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九)參與對轄區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化工區環境監察大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法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對轄區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徵收工作。
(五)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六)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
(七)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管轄區域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九)參與對轄區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境監測站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擬定全區環境監測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認真貫徹執行。
(三)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全區環境質量例行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及其他專項監測工作,為環境管理決策服務。
(四)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
(五)承擔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監測,為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目標責任制的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提供依據。
(六)承擔本區環境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糾紛仲裁監測。
(七)為社會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承辦委託監測任務。
(八)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站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等工作。
(九)監督管理本區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機構,並按規定對其定量考核,組織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抽檢工作。
(十)收集、整理本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對全區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編寫環境質量年鑑和環境質量報告書。
(十一)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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