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除火險隱患監督管理規定》在1995.07.1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消除火險隱患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消除火險隱患監督管理規定》在1995.07.1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淄博市消防管理條例》是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條例 (1998年月12月25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十七條幼稚園、中小...
10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部分道路限時限車通行的通告 1995.8.10 11 淄博市消除火險隱患監督管理規定 市政府令第24號 (1995.7.13) 12 淄博市消防設施監督管理規定 淄政發[1997]75號 13 淄博市實施《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查清火災原因和確定責任後,應當寫出專題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的火險隱患不按時整改、玩忽職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
三是林區社情、民情複雜,火險隱患增多。生態旅遊業的發展和綠色食品的開發,登山、野營等人員增多,火源管理難度大;受傳統思想的影響,林區祭祀用火現象難以消除,對森林資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四是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一)接到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保險公司消除火險隱患的通知或者建議後,拒不整改,以致釀成火災的;(二)火災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報警或者不積極組織撲救,放任火災蔓延,擴大火災損失的。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
前款規定的森林防火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占用。第十九條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責令責任人限期消除,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商店(場)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火險隱患的,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及時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對重大火險隱患逾期不加整改的,責令其立即整改,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二十二條 個人違反...
高層工業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築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高層建築的...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建立檔案。第三章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 第九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
(三)監督檢查企業開展民眾性的消防教育工作;(四)指導企業建立義務或專業消防隊伍,組織消防訓練,提高隊伍素質;(五)監督企業消除火險隱患,落實消防技術措施;(六)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第六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監督員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