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2003年山東省淄博市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非農業和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其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堅持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應保盡保的原則,鼓勵勞動自救。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政府負責制。市與區縣民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按照差額補助的方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婚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四)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孳息;
(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應當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城市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在職人員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金;
(四)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補助金;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按照居民家庭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三個月實際收入的平均數額計算。
第十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本市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按照規定實行分級負擔。
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和聘用工作人員經費。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福利資金,可以適當安排一部分用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核准的支出預算按月撥付,保證使用。
第十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城市居民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
(三)家庭收入證明;
(四)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區張榜公布,無異議後,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覆核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調查核實和報批程式。
第十八條區縣民政部門通過審查,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按季度進行核查,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按照規定程式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
第二十條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通報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核查;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的,應當參加其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二十一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可以免交工商部門收取的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小、國中學生免交雜費,國辦學校高中段(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技工學校、市屬中等專業學校、中等師範學校)計畫內招收的學生,學費減免70%;
(三)在本市非營利性醫院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CT、磁共振、動態心電圖、胃鏡、r照像、彩超等大型設備檢查費的20%,住院減收床位費20%、治療費20%;
(四)興辦生產經營服務項目的,稅務部門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給予減免稅照顧;
(五)家庭生活用自來水每戶每月8噸以內,管道煤氣、天然氣每戶每月10立方米以內,按70%收費,超過部分按正常標準收費;
(六)家庭用電,免交電錶校驗費、室內低壓線路故障檢修費、室內線路整改配套費;
(七)租住公房的,房租按當前價格的70%收取;
(八)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者拒絕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由民政部門取消其本人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嚴重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不簽署同意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五條城市居民對區縣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20日頒布的《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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