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涉醫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醫犯罪的典型案例,彰顯人民法院對涉醫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

202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醫犯罪典型案例,包括2件死刑案例——員明軍故意殺人案、孫文斌故意殺人案,2件發生於疫情期間的案例——柯金山尋釁滋事案,李蘇穎尋釁滋事案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20年5月11日
編者按,案例內容,目錄,案例,

編者按

醫療衛生事業是關係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問題。長期以來,廣大醫務人員辛勤耕耘、無私奉獻,始終把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相關工作。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出台《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良好效果。通過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國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總體下降,醫療秩序有所好轉,醫患雙方滿意度提升。在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持對涉醫犯罪依法從嚴懲處、及時審判。自2019年至2020年4月,人民法院總計一審審結殺醫、傷醫、嚴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等涉醫犯罪案件159件,判決生效189人。
2019年年底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等涉醫違法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年初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醫務人員不顧自身安危,奮戰在抗疫第一線,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貢獻。但個別地區卻發生了撕扯醫生防護服、毆打、挾持醫務人員等案件。為在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務人員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相關部門於2020年2月8日發布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從全國法院範圍內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涉醫犯罪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其中2件死刑案例是:員明軍故意殺人案(甘肅蘭州殺醫案),孫文斌故意殺人案(北京民航總醫院殺醫案);另外6件案例是:柯金山尋釁滋事案(疫情期間案件),李蘇穎尋釁滋事案(疫情期間案件),李廣偉尋釁滋事案,曹會勇尋釁滋事案,李發才等故意傷害案,李紅軍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闡述了人民法院對涉醫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責任和使命。

案例內容

目錄

1. 員明軍故意殺人案
——蓄意報復捅刺、砍擊醫生致死,罪行極其嚴重
2. 孫文斌故意殺人案
——經預謀持刀殺害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3. 柯金山尋釁滋事案
——疫情期間損壞醫生防護用具、毆打醫生致輕微傷
4. 李蘇穎尋釁滋事案
——疫情期間持注射器挾持護士致損傷
5. 李廣偉尋釁滋事案
——捅刺、毆打醫務人員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
6. 曹會勇尋釁滋事案
——毆打醫務人員致1人輕傷,繫纍犯
7. 李發才等故意傷害案
——毆打醫生致輕傷
8. 李紅軍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聚眾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情節嚴重

案例

案例1
員明軍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員明軍,男,漢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員明軍到甘肅省蘭州市五洲皮膚病醫院治療其鼻根兩側暗褐色沉著斑,該院皮膚科主任張某(被害人,女,歿年35歲)對其進行了色素分離、表淺電解術等治療。一個療程結束後,員明軍自認為療效不好並對其造成燒燙傷,要求醫院賠償並揚言報復。後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因員明軍無端索要高額賠償而未果。同年12月,員明軍決意報復張某,併購買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時20分許,員明軍攜帶刀具闖入五洲皮膚病醫院張某的辦公室,將門反鎖,持尖刀朝張某胸背部等處連刺十餘刀,在張某倒地後又持菜刀連續砍擊張某頸部等處,致張某頸內外動脈、頸內靜脈斷裂及左肺靜脈、雙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員明軍作案後明知有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員明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員明軍不能正確認識治療效果,在索要高額賠償未得到滿足後蓄意報復,到醫生辦公室持尖刀、菜刀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犯罪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員明軍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員明軍已於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醫學是複雜的生命科學,診療方案是醫生基於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患者對治療效果要理性對待,不能僅因自認為治療效果不佳就遷怒於醫生甚至報復行兇。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對治療效果不滿,經調解未果,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其蓄意報復,在就診近一年後攜刀具到醫生辦公室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員明軍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案例2
孫文斌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文斌,男,漢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無業。
2019年11月12 日,被告人孫文斌之母(95歲)因患哮喘、心臟病、腦梗死後遺症等疾病到北京市第一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2 日出院。其間,醫院曾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同年12月4日,因孫母在家中不能正常進食,孫文斌聯繫999急救車將孫母送至北京市民航總醫院。孫母經急診診治未見好轉,被留院觀察。孫文斌認為孫母的病情未好轉與首診醫生楊某(被害人,女,歿年51歲)的診治有關,遂對楊某懷恨在心。同月8日,孫文斌返回其暫住地取了一把尖刀隨身攜帶,揚言要報復楊某,並多次拒絕醫院對孫母做進一步檢查和治療。同月24日6時許,楊某在急診科搶救室護士站向孫文斌介紹孫母的病情時,孫文斌突然從腰間拔出尖刀,當眾持刀反覆切割楊某頸部致楊某倒地,後又不顧他人阻攔,再次持刀捅刺楊某頸部,致楊某頸髓橫斷合併創傷失血性休剋死亡。孫文斌作案後用手機撥打110報警投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文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文斌因母親就醫期間病情未見好轉,歸咎並遷怒於首診醫生楊某,事先準備尖刀,預謀報復殺人,並在醫院急診科當眾持刀行兇,致楊某死亡,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孫文斌雖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孫文斌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孫文斌已於2020年4月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職責使命,但醫學不是萬能的,醫療效果並不總能滿足患者和家屬的期待。患者和家屬首先應當積極配合醫院進行治療,同時也要正確認識病情和治療效果,不能簡單因病情未好轉便歸咎於醫院和醫生。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屬因患者病情未見好轉而預謀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底案發後產生巨大且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孫文斌在將其年邁並患有多種嚴重疾病的母親送到醫院治療期間,多次拒絕醫院對其母進行檢查和治療,卻認為其母病情未見好轉與首診醫生的診治有關,經預謀後在醫院當眾殺害首診醫生,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孫文斌判處死刑,體現了堅決懲治暴力殺醫犯罪的嚴正立場。
案例3
柯金山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金山,男,漢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務工人員。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就醫。同月29日上午,柯金山等家屬因田某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當日21時40分許,田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隔離區護士,護士查看後通知隔離區外的值班醫生高某。其間,柯金山大喊大叫、拍打物品。高某進入隔離區時見患者家屬情緒激動,遂返回辦公室向主任報告,同時通過電腦下醫囑,安排護士對田某進行搶救。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次日零時許,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兒因對醫生處置方式不滿,在隔離區護士站對高某進行質問。其間,柯金山毆打高某,田某的女兒上前抓撓、撕扯高某防護服。在高某返回醫生辦公室途中,柯金山和田某的女兒繼續攔截、追打,致高某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頭面部及左肘受傷、左尺骨輕微骨折、左腳韌帶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接報警後到現場將柯金山抓獲。高某因被隔離無法正常工作,經檢測排除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柯金山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發泄不滿情緒,夥同他人在隔離病區內撕扯醫生防護服、毆打醫生致輕微傷, 並使醫生處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風險之中,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柯金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柯金山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0年4月2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疫情防控非常時期,發生在疫情爆發區湖北省武漢市的傷醫案例。被告人柯金山等患者家屬為發泄不滿情緒,在醫院隔離區毆打醫生致輕微傷,並損壞其防護用具,致使醫生因隔離觀察無法正常從事診療工作。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柯金山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及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依法判處刑罰。
案例4
李蘇穎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蘇穎,女,漢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務工人員。
2020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李蘇穎在廣東省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新冠肺炎定點收治醫院)住院部西五病區腎內科走廊,從護士站外的治療車上拿了一支帶針頭的注射器進入護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護士張某身後,用左手勒住張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針頭抵住張某右頸部,以要面見專家反映新冠肺炎情況為由挾持張某,致張某右頸部皮膚損傷。經醫務人員反覆勸說至17時許,李蘇穎鬆開左手,張某趁機脫離挾持。後李蘇穎被公安人員帶離現場。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蘇穎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定點收治醫院用注射器挾持、恐嚇醫護人員,持續時間長,致醫護人員受傷,且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鑒於李蘇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蘇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0年4月14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間發生在新冠肺炎定點收治醫院的傷醫擾序案例。被告人李蘇穎無端滋事,以面見專家反映疫情為由,在醫院護士站持注射器挾持、恐嚇正在工作的護士,給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並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李蘇穎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案例5
李廣偉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廣偉,男,漢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無業。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廣偉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果口腔門診就醫,經檢查後未同意醫生馬某提出的治療方案。李廣偉離開後認為馬某為其檢查時將其牙齒鉤壞,遂返回該口腔門診進行理論,並揚言要報復馬某。後李廣偉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該口腔門診,尋找馬某欲進行報復未果,此時看到醫務人員於某,為泄憤用刀把砸於某頭部數下,致於某輕微傷。於某掙脫後,李廣偉在診療室看到醫務人員欒某,又持刀捅刺欒某手臂數下,致欒某輕傷二級。李廣偉繼續持刀追逐他人,並將醫務人員范某背部劃傷,後離開現場。當日,李廣偉被公安人員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廣偉為泄憤,在醫療機構持刀隨意毆打、捅刺醫務人員,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並造成醫療機構秩序混亂,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李廣偉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又犯罪,應依法懲處。李廣偉雖認罪認罰,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廣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0年5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理性就醫,遇矛盾加強溝通,是全社會積極倡導的正確就醫理念,患者不能因對治療或檢查效果不滿而動輒泄憤報復醫務人員。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報複診治醫生未果,為泄憤轉而持刀隨意毆打、捅刺其他醫務人員致傷的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李廣偉犯罪情節惡劣、後果較為嚴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案例6
曹會勇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會勇,男,漢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農民。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2月17日刑滿釋放。
2019年2月6日20時許,被告人曹會勇酒後送朋友到陝西省太白縣縣醫院就診。其間,曹會勇持掛號單到醫院二樓找醫生,無端與值班醫生高某發生言語衝突,遂拿起聽診器扔向高某。高某躲開後,曹會勇又用拳頭、手機擊打高某的頭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處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在場的值班護士韓某上前阻攔,曹會勇腳踢韓某。後其他醫務人員將曹會勇拉開,曹會勇仍在樓道謾罵,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屬圍觀,直至公安人員趕到將曹會勇制服帶走。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陝西省太白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會勇酒後陪同朋友就醫,隨意毆打醫生致輕傷,並腳踢上前阻攔的護士,謾罵醫生,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曹會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曹會勇認罪認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曹會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9年10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出現多起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員酒後在醫院滋事擾序、傷害醫務人員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員酒後滋事,隨意毆打醫生、護士致醫生輕傷的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曹會勇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繫纍犯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7
李發才等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發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務工人員。
被告人郭輝,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8年6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郭輝、李發才等人陪同他人到雲南省昆明市五三三醫院急診室就診。值班醫生詹某接診後根據患者病情建議轉院,郭輝、李發才等人對此不滿,與詹某發生爭執。後郭輝、李發才等人毆打詹某致輕傷二級。當日,郭輝、李發才被公安人員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發才、郭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發才、郭輝夥同他人在醫院毆打醫生致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二人均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發才、郭輝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9年4月2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醫院急診部門是發生醫患衝突較為集中的科室。急診與專科門診的診療處置方式有一定差別,患者及其陪同人員如遇到問題應與醫生理性溝通,而不是肆意拳腳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員多人毆打醫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和被告人李發才、郭輝當庭認罪等情節,依法對二人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8
李紅軍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紅軍,男,漢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李洪團,男,漢族,1979年1月2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黃昌青,男,漢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李紅司,男,漢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農民。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紅軍之子李某因飲酒過量被送至江蘇省灌雲縣東王集鎮衛生院救治,後經救治無效死亡。當日下午,李紅軍和被告人李洪團等人慾給衛生院施加壓力,將李某屍體停放在該院觀察室內。被告人李紅司糾集莊鄰、親友等50餘人至衛生院,滯留在觀察室、輸液室、大廳等處。當晚,李紅司煽動莊鄰等阻止公安人員執行公務。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紅司、黃昌青煽動他人推搡維持秩序的公安人員。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李紅司等人為給衛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壓力,糾集更多人至衛生院,夥同黃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學用輸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攝視頻在網路上發布。為造出更大聲勢和影響,李洪團經與李紅軍商議,攜帶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至衛生院門診樓。當晚,李紅軍再次讓李紅司糾集更多莊鄰至衛生院,後公安人員要求李紅軍等人將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運走,李紅司、黃昌青煽動莊鄰繼續在衛生院鬧事,拒不運走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李紅司等人採取封堵衛生院門診樓大門、輸液室、觀察室、過道,辱罵、衝撞、投擲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澆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礙公安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當日14時許,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李紅司乘機逃離,後主動投案。因本案致上述衛生院門診樓部分門窗、玻璃、輸液座椅、監控設備等物品被損壞,維修費用總計18 770元,重新購置輸液座椅25張(價值總計24 83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李紅司聚眾擾亂衛生院醫療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該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李紅軍、李洪團系首要分子,黃昌青、李紅司系積極參加者,均應依法懲處。李紅司有自首情節,李紅軍、李洪團如實供述罪行,黃昌青當庭自願認罪,均可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黃昌青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對被告人李紅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審裁定已於2019年6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患者醫治無效死亡,悲痛者莫過於親屬。患者親屬如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處置有分歧意見,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是採取違規停屍、聚眾圍堵、損毀財物、妨害公務等行為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表達不滿。這無助於解決問題,還會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影響其他患者的就診權益。本案是一起情節嚴重的在衛生院聚眾擾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飲酒過量經送衛生院救治無效死亡,患者親屬糾集多人連續三天在衛生院聚眾鬧事,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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