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

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係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外國的因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涉外2.客體涉外3.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繼承
  • 含義:涉外因素的繼承
  • 方面:主體涉外 客體涉外
  • 調整:國際私法的衝突規範進行間接調整
特徵,程式,法律適用,

特徵

1.涉外繼承中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
2.涉外繼承主要是通過國際私法的衝突規範進行間接調整。
3.涉外繼承關係的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程式

1.依照繼承法規定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繼承法律關係中,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
2.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法務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3.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往域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1)當事人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2)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3)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4.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辦理,委託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法務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係的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屍體火化單據;對於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於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關係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係或者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特別應註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係證明。相關政策法規:《繼承法》。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見,涉外繼承的情況比較複雜,一般因被繼承人的國籍、遺產的種類、住所地和遺產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當事人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辦不同的公證事項。

法律適用

根據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處理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規定是:
(1)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
處理涉外遺囑繼承,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適用規定,實踐中多參照一般民事行為和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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