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公證

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涉外繼承關係中繼承人繼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進行確認,以及對繼承人為繼受國外遺產的有關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的活動。

概念,特點,提交材料,

概念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特點

一是繼承關係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況比較複雜,辦證難度較高;
二是適用的法律較複雜;
三是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要有一定靈活性,出具公證書應以便於適用為原則,不拘泥於一種格式;
四是涉外繼承公證應由法務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

提交材料

一、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複印件;
2.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信函;
3.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 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係證明;
6. 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證明。
7. 如不能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委託他人代理的,則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二、申請人為遺囑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同法定繼承人應提供的1至5項證件及材料;
2. 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如該遺囑為被繼承人在域外所立,則該遺囑還須經立遺囑地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3.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4. 如不能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委託他人代理的,則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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