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起源
理論定義
消費者主權可以用一個比喻來說明,即消費者在
市場上每花一元貨幣就等於一張選票,消費者喜歡某種
商品,願意花錢去買它,就等於向這一商品的
生產者投了一票。各個
生產者就是通過
消費者在
市場上“投貨幣票”,了解社會的消費趨勢和消費者的動向,從而以此為根據,組織生產適銷對路的
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要求,從而最終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歷史與發展沿革
(1)它被認定為
消費者、企業的“利己心”都可以得到滿足和實現的原則;
(2)它被認定為是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的原則。即
生產者按照
市場上
消費者的“投票” 情況和選票多少判斷社會的
供求關係,根據供求變動和消費動向,來檢查生產的狀況,並籌劃安排人力、物力的使用,調整資金的投向和規模。
(1)
顧客對
產品的使用情況、反映和要求是企業創新的直接來源和推動力;
(2)企業不僅向顧客提供
產品,而且要用“超值服務”奉獻給顧客,這已成為全球成功企業的重要經營原則;
(3)
顧客需要的重點不僅包括成本、質量,而且包括服務和時間,及時性已成為滿足顧客需要的一個極為重要的
指標;
(4)
顧客滿意戰略已成為企業普遍推行的新的經營理念;
產品個性化日益風行,柔性生產逐漸取代剛性生產,以滿足各種顧客的不同
需求。
理論特點
用一位
美國管理專家的話來概括
消費者主權理論(顧客主導型經濟運作模式)的特點,即“無論大小企業都必須永遠按照下述信念來計畫自己的方向,這個信念就是,企業要為消費者所有,為消費者所治,為消費者所享” 。
相關信息
消費者
在
經濟學中尤其是在
市場經濟理論文獻中,“
消費者”是一個被廣泛使用並且出現頻率很高的基本概念,但是,在權威的語言辭典和經濟學辭典中,甚至在最具權威性質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均未設定“消費者”這個辭條。而中國國家標準局、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外一些法律辭典及相關法規,則對“
消費者”進行了基本界定。
中國國家標準局1985年6月29日頒布的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
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
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
商品或服務的
個體社會
成員。”國際標準化組織
消費者政策委員會1978年5月l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
商品和服務的
個體社會
成員”。《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
消費者是指那些購買、取得和使用各類物品和服務(包括住房)的個人。
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也指出,
消費者是區別於
製造商、
批發商和
零售商而言的,它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人。
英國的《
消費者信用法》(1974年)規定,消費者是指非因自己經營業務而接受由供貨商在日常營業中向他或要求為他提供
商品或勞務的個人。
以上各種文獻對
消費者的界定,沒有實質性歧義,認識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我們吸收以上界定的基本涵義構成要素,可以將
消費者定義為:為滿足自身生活消費的需要、維持其生存發展,而購買、使用
商品或勞務的
個體社會成員。
將
消費者限定為購買、使用
商品或勞務的
個體社會
成員,強調消費者的單個
個體性質,是有充分理由和重要意義的。這裡將
消費者限定為
個體社會
成員,是相對於
商品和服務終端消費的具體活動而言的。可以說,這種限定是對具體生活消費活動的
消費者處於生活消費中地位最低微與力量最分散弱小這種最基本特徵的概括與反映,也是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消費者的最根本的理由。如若不將
消費者限定為
個體社會
成員,就會混淆保護對象、出現理論錯誤。例如,將
消費者看成是既包括
個體社會
成員、也包括
社會組織和團體的觀點,一是沒有認識到社會組織和團體本身並不直接進行生活消費活動,它們擁有的消費基金最終都要以各種手段轉化為
個人消費資金,由個人進行具體的生活消費活動;二是可能本末倒置混淆保護對象。例如,生產企業也是一種
社會組織,它們同
個體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雖然是對立統一的,但是利益的對立是很明顯的和經常性的,實際上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主要來自於
生產經營組織。
消費者是需要社會進行保護的,如果消費者中也包括
社會組織和團體,那么對它們也要進行保護,這樣一來,就會使它們損害、侵犯消費者的行為合法化,從而就會出現經濟混亂的嚴重後果。
但是,有時也需要將
消費者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例如,在分析
市場經濟條件下
消費者的社會經濟作用時,就必須將消費者作為由單個
個體社會
成員而組成的整體來看待。因為
消費者的社會經濟作用是指消費者在整個社會層面所具有的巨觀作用,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需要將消費者作為社會上所有
個體消費者組成的整體來看待。如
消費者的消費活動使生產過程到達終點,就是指消費者整體的消費活動使
產品到達生產過程的終點。在分析這類巨觀問題時,僅僅分析作為
個體社會成員的
消費者的作用就遠遠不夠了,因為此時起作用的是消費者整體。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在分析
消費者整體的作用時,也並沒有否定在具體的生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以
個體為單位分散進行的個體活動的性質。應當清楚,
消費者整體與消費者中包括
社會組織和團體,是兩個不同的論題或兩種不同的概念。
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重視
消費者,是因為消費者在
市場經濟運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社會生產
再生產及一切
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都是為滿足消費者
生活需要、維持其生存發展而提供
商品和服務。有了
消費者,才有消費者的生活消費活動或生活
消費行為。正是由於
消費者的生活消費活動,才出現了為消費者的生活消費提供
商品的社會生產活動,同時也才使生產過程中的
產品進入消費領域,從而這個生產過程才得以完成;消費者對商品與服務消耗活動的結束,又刺激了新的生產需求,從而消費者生活消耗活動的結束又成為
再生產過程的起點。因此,
消費者是包括生產、交換在內的一切
經濟活動的第一原生推動力。適應
消費者需求的生產、交換等
經濟活動是
市場經濟有序運行所需要的經濟活動,其經濟活動的目標就會得以實現;不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經濟活動則適得其反。
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應保護
消費者,因為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
經濟活動中,作為
個體社會成員的消費者,始終處於最低微、最被動、信息不平衡的最低端的地位上,其影響力最零散、最弱小。所以,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容易被忽視、被欺詐和被侵害的市場經濟主體。眾多市場經濟活動主體如
生產者、交易者、中介者或
巨觀調控者等等,一旦失去科學的
經濟理論的指導或者不願意用科學的經濟理論作指導,就會利用自身的各種優勢來侵害
消費者,去更多地掠取消費者手中的
貨幣。
需求
指的是為了維持自身生存發展的人們即
消費者購買
商品或勞務的欲望和能力。為了更清楚地了解
消費者需求,應當對消費者需求與消費者
需要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因為它們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消費者需要,指的是消費者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發展而對
商品與勞務產生的一種希望擁有的欲望。它是一種心理學上的概念,當
消費者維持自身生存發展需要消耗某些
商品時,消費者就會產生希望得到這些商品的欲望。這裡的欲望反映的只是這些
商品的消耗對
消費者維持其生存發展的重要性與作用,而不考慮是否能夠得到這些商品。因此,
消費者需要只是一種心理上的願望,它是沒有限制條件的。而
消費者需求,則指的是為了維持其生存發展的人們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欲望和能力。這個概念包含了多種涵義,其一是這些
商品和勞務是
消費者維持其生存發展所必需的,他們有購買或擁有這些商品的欲望或願望;其二是消費者具備了購買這些商品或勞務的能力,也即具備了一定的購買能力;其三是還包括價格方面的因素,即當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與銷售者願意接受的價格相一致或相近時,消費者對商品或勞務的需求才能得以實現,這時的消費者需求才是有效的。因此,消費者需求是需要具備一定客觀
條件的,是受到
收入因素和
價格等因素制約的。同時,我們也可以明顯看出,消費者需求這個概念,既具有消費者需要的基礎性含義,又具有自身特點方面的含義。例如,消費者需求是
有效需求,是消費者具有購買能力的需求。可以說,消費者需求是一個理論意義更強、實踐價值更大的概念。消費者需求這個概念之所以如此重要,還因為消費者需求是消費者利益的體現,因為消費者需求滿足之後消費者利益才得以實現,同時,消費者需求滿足的程度還標誌著或制約著消費者利益實現的程度。
利益
消費者利益是指
消費者應該享有的全部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利益學說研究的重要內容,除了經濟利益之外還有政治利益、環境利益和安全利益等等利益。
西方經濟學家認為,經濟學甚至社會科學中的“利益”,是“處於最中心的和爭論最多的概念之一”,“當關係到個人時,這個概念不時具有範圍非常廣的意義,包括名譽的利益、光榮的利益、自重的利益、甚至身後的利益,而在另一些時候又完全限於為了經濟上的好處而進行的競賽。”
消費者利益,就是由以上涉及到的多種利益因素構成的。僅就
消費者經濟利益來說,其構成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例如,
產品成本因素(生產
成本、交易成本)、產品價格因素(價格制訂方法及產品價格水平)、產品質量功能因素(質量高低和功能多少以及是否完善)、產品服務因素(服務周到與便捷程度)、產品與服務的選擇性因素以及產品安全性因素等等,都是影響
消費者經濟利益的構成因素。換一種說法,就是說以上各種因素都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即影響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客觀存在的,各種市場主體都會有意或無意地損害
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自己能夠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忽視
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常常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來,就產生了保護
消費者利益的問題。但是保護
消費者利益又必須要有依據,其依據就是消費者的權利,因此,消費者權利就成了消費者利益的前提條件和保障條件。
權利
消費者權利指的是消費者為了自己的物質利益所應該擁有的權利,也即是消費者利益權利。同時,
消費者權利也是消費者利益在
市場規則上或者是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
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對象是消費者利益,同時,消費者權利也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在
市場經濟國家裡,一般都會在
市場經濟的有關規則中(例如在市場交易規則中)確立
消費者權利條款,許多國家都用法律的形式設定消費者權利。也就是說,
消費者權利是市場經濟制度與法律制度確定的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在經濟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是受國家經濟制度和法律保護的。因此,任何損害
消費者權利(實質上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都是國家制度和法律所不允許的違規違法行為,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來制裁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行為主體。
消費者權利是根據保障消費者利益的需要而確定的,不同歷史發展階段消費者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例如,
1962年3月15日
美國總統
約翰·甘迺迪向國會提交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費者應享有4項權利:獲得安全
商品的權利,正確了解商品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就與消費者有關的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1969年
美國總統
尼克森又提出,
消費者在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時有要求獲得適當補償的權利,即消費者的索賠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一方面
消費者權利的具體內容不斷得到充實而日益完善,另一方面消費者權利逐漸由政府確定而發展到由政府制度和法律都來確定,因而,消費者權利的保障條件越來越完整而嚴密。
權益
消費者權益指的是消費者為了維持其生存發展在一系列生活消費過程中購買、使用
商品或接受勞務服務時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得到的利益。
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利益和消費者權利的統一或綜合,它反映的是
生產者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經濟利益關係的規則或準則。
消費者權益是正確處理
生產者及經營者與消費者經濟利益關係的準則,認真落實消費者權益是
市場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客觀要求。如果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市場經濟運行就會偏離正常有序的軌道,從而產生經濟秩序混亂的後果。由於
消費者在生活消費過程中的消費活動具有多樣性和多變性,因而,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和不斷演變的。例如,1962年
美國總統
甘迺迪首次提出了
消費者的4項權利後,1969年美國總統又提出消費者的
索賠權利。1985年4月9日
聯合國通過了《保護
消費者準則》,提出了消費者的8項權利:(1)有權得到必要的物品和服務得以生存,(2)有權得到公平的價格和選擇,(3)有得到安全的權利,(4)有獲得充足的資料的權利,(5)有權尋求諮詢,(6)有得到公平的賠償和法律援助的權利,(7)有權得到消費者教育,(8)有權享受一個健康的環境。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應享有9項基本權益:(1)在購買、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2)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6)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7)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9)享有對商品和服務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可以說,這是對
消費者權益目前最完整的表述。
主權
消費者主權指的是在生產經營者的經濟活動中,消費者處於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地位。也可以說,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進程中,對生產什麼和生產多少等基本經濟問題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生產經營者自身,而是
消費者。
消費者主權,是
西方經濟學家首先提出的理論,也稱為消費者統治理論。在
西方經濟學中,
消費者主權或消費者統治具體指的就是消費者在
市場經濟中對生產什麼和生產多少等基本經濟問題,最終起決定作用。其實,馬克思在論述消費對生產的反作用時,早已指出了這種作用。因此,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
西方經濟學家都認為,
消費者主權或消費者統治實際上是
市場經濟條件下組織生產的一個關鍵性因素。事實確實如此,每個
消費者購買
商品或勞務,就是用自己擁有的“貨幣選票”進行投票,以此表示他們對各種
商品或勞務的需求與選擇。
消費者選擇的商品,進入消費領域,退出流通過程,其
生產者就可以繼續生產這些商品;消費者不接受的商品,滯留在
市場上毫無用處,其生產者只能虧損,直至破產。
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的確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這樣一來,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貨幣選票”,既為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
產品及其結構調整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了動力。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消費者的“
貨幣選票”,能夠為適合消費者消費需求的
商品創造繼續生產的機遇,並且為這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帶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