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是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海關總署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發布。

內容解讀

一、關於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有調整
問:是哪條失信企業認定標準有調整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1號令)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關於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那條標準。
法條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1號令,以下簡稱《信用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三)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問:具體是怎么調整的呢?
答:2023年11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2023年第170號公告,以下簡稱“170號公告”),明確:“非報關企業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為什麼要這樣調整?
答:這是海關鼓勵進出口企業整改糾錯,支持企業紓困解難的新舉措,有利於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進出口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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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非報關企業
問:有哪些企業能夠享受到這個政策紅利呢?
答: 根據170號公告,除了報關企業之外的其他在海關註冊登記或備案的企業,都能享受這個政策紅利。
問:那么報關企業呢?
答:報關企業不適用170號公告。考慮到報關企業主責主業是為企業提供代理報關服務,報關企業的報關質量直接影響進出口貨物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有效提升報關質量、保障通關秩序,170號公告不適用於報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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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非主觀故意
問:這裡講的“因非主觀故意”是什麼意思?
答:簡單講,即企業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故意,採用“非主觀故意”這個表述就是排除“主觀故意”,畢竟海關的容錯也是有限度的,故意違法的企業不在容錯範圍內。
問:主觀故意我懂,像走私行為就是主觀故意。
答:是的,但走私行為單獨對應《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失信認定標準,不涉及170號公告。
問:我明白了,比如像偽造、變造檢驗證單的行為,因為存在主觀故意,所以就不能適用170號公告了,是這樣嗎?
答:你說的對,諸如此類存在主觀故意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的行為,就不在本公告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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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1年內
問:1年內是指自然年嗎?
答:不是,是指連續的12個月。
問:如何起算呢?是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的1年內,還是被海關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算的1年內呢?
答:以最近1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計算。
問:為什麼設定為“1年內”呢?
答:主要考慮銜接《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報關企業最近1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個月內,如有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非報關企業因非主觀故意,在170號公告實施之前被行政處罰、在實施之日還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也能依據170號公告,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嗎?
答:是的,170號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支持企業發展,對於上述情形,可以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那沒趕著這波政策紅利的企業怎么辦呢?
答:可以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向海關申請信用修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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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是什麼意思呢?
答:是指企業有符合170號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處罰,則企業不因該處罰被下調為失信企業。具體來說,該處罰不作為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在計算處罰次數、處罰金額時都直接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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