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委〔2010〕4號)和《中共海門市委、海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海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海委發〔2010〕4號),設立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理位置:海門市
  • 主要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籌管理
  • 內設機構:辦公室,公務員管理科等
  • 局長:陸冬輝 
職責調整,劃入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機構,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的職責、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市人力資源開發配置和服務職責,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人才發展創業環境平台建設,推進人才強市戰略深入實施。
4、加強勞動監察和協調勞動關係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加強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統籌管理。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規劃、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強化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
(一)強化對全市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對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推進人才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政策創新,創設人才發展創業的良好環境,加快形成人才優先發展的戰略布局。
(二)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行使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三)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訂全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四)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對職業培訓機構與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障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綜合管理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貫徹實施中央、省和南通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檢查、督促軍轉幹部安置後政治、生活待遇政策的貫徹落實。
(八)貫徹實施國家、省關於農民工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統籌擬訂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勞動標準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違規、違紀案件。
(十)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負責部門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法制科)
做好局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檔案、信訪、安全保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財務收支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計畫的審核實施工作。負責全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建設工作。承擔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錄用、培訓、任免、獎懲、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政府獎勵工作;承辦按法律程式由市政府提請人大任免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任免手續。組織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年度招錄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員計畫和人員調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人才開發科
負責擬訂全市人才資源開發政策,加強對人才市場和中介機構的培育管理;擬訂全市人才引進、培養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承擔引進高層次人才資助項目、生活津貼、安家費的申報、評審和發放工作;參與全市優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評選和表彰工作;承辦全市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申報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按規定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牽頭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稱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市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工資福利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事業單位工效掛鈎和內部分配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規範。
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鎮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城鄉鎮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負責對全市職業培訓機構與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貫徹實施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綜合管理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職工跨地區調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社會保障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社會保險政策。擬訂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組織開展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養老、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省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準,定期公布本市社會保險基數;管理並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及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中從事特殊工種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初審工作。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選擇和確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全市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養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
工傷保險科
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全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鑑定體檢工作。
勞動監察仲裁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以及集體協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特殊工時制以及企業經濟性裁員管理、勞務派遣管理、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則,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擬訂企業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和標準;擬訂企業工資支付規範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改制重組、資本結構調整和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勞動關係處理政策,牽頭處理職工安置有關問題;擬訂勞動關係工作體系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政策, 擬訂進入企業的政策性安置人員勞動關係政策和初期工資待遇政策。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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