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

《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是2012年3月9日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
  • 地區:海口市
  • 適用協會: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
  • 章程:八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海口市酒類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aikouLiquorAssociation縮寫為:HKL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海口市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海口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海口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活動區域為海口市,法定住所地為海口市國貿大道67號五洲商廈9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會員企業、行業的願望與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託,搞好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全行業在各時期的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信息採集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產銷政策和法規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引導和服務。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和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促進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在企業生產、技術、經營、市場和政策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總結和交流企業的先進經驗,表彰先進,評優頒獎。
(四)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市場競爭、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行業研討及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創辦協會公共信息平台(宣傳冊、信息簡報、服務網站)、人才庫、出版物,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產品推介會、展覽會、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宣傳行業產品和整體形象。
(八)為會員提供政策檔案、招商信息、市場行情、技術資料、信息諮詢等服務,組織同行聚會、聯誼活動等,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辦理政府或企業委託的事項,為酒類生產廠家或總代理商在海口市場開發、商務考察和談判等方面提供幫助,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償服務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在海口市內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零售批發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三)從事酒類行業的工作者,從事流通理論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本協會理事推薦,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調查了解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業公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七)本協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交納會費有困難的會員,經申請批准,可予減交或免交。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行業公約》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發展新會員,籌劃落實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七)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本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八)拓展本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力,增強本協會實力;
(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竟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協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協會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並依照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包括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會員按照會員代表通過的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在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協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註銷,並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3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根據本章程原則制定的有關制度及細則具有與本章程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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