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由釀造分會、流通分會和文化分會組成。
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生產經營的方針政策,分析酒類市場走勢,指導會員的經營生產;
2、組織行業內專家、學者以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酒類評選評定工作指導開發新產品和引導正確的消費觀念;
3、倡導酒類生產和銷售企業通過對社會負責的廣告宣傳和行銷活動進行自律,向著實現公共健康的目標進行發展;
4、組織有關法律機構,協調行業糾紛和行業內的民事糾紛;
5、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水平,開展技術、行銷的交流活動,促進雲南酒業健康發展;
6、做好流通領域的服務,為本行業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牽線搭橋;
7、組織本行業以及政府主辦的各種展覽會、促銷會、品鑑會;
8、通過正確的方式向大眾推薦質量優良的各種酒類商品;
9、協助有關單位清理整頓酒類市場和酒類生產企業;
10、協助有關部門檢審酒類生產、流通、《登記表》、《隨附單》等相關工作;
11、開展與國家和其他省市的酒類交流活動。
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的會員入會本著自願原則,協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其中:副會長單位會2萬元/年;常務會員單位5千元/年;單位會員單位2千元/年;個人會員單位1千元/年。
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繼2006年“雲南十佳名酒”評選活動之後於2007年9月回響雲南省商務廳的號召,開通雲南酒網,正式確立了雲南省唯一的酒類行業入口網站,這必將為雲南酒業的發展帶入更加良好的環境,我們堅信:在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的大力支持下,在省酒類行業協會的正確領導下,在所有酒類行業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雲酒明天必定會更加美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省轄區內酒類生產企業、酒類專營和兼營單位及在雲南省有辦事機構和業務關係的酒類生產企業、銷售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全體會員協助政府有關職能機構、酒類企業、銷售單位同其它利益相關方(包括政府)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為提高雲南酒類行業綜合水平,淨化酒類市場,振興雲南酒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雲南省昆明市拓東路石家巷10號雲南省釀酒研究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編輯出版內部刊物,建立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網站,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生產經營的方針政策;介紹酒類行業的科技成果;分析酒類市場的走向;介紹本會內的先進事跡;指導會員的生產經營,介紹會員單位,發布產品信息。
(二)組織本行業有關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酒類品評鑑定工作,指導本行業開發新產品和引導廣大消費者正確消費。
(三)倡導酒類企業、銷售單位通過對社會負責的廣告進行市場行銷活動,不斷提高行業自律工作,以實現公共健康的發展目標。
(四)聯繫有關法律事務單位,組織法律顧問班子,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協調解決有關經濟、民事糾紛。
(五)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技術水平,開展酒類行業的技術、行銷交流活動,促進雲南酒類行業的良性發展。
(六)做好市場流通服務,為本行業的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牽線搭橋。
(七)組織本行業及政府主辦的各種展覽會、展銷會、品評鑑定會。
(八)以不同方式向廣大消費者推薦質量優良的各種酒類商品。
(九)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清理整頓酒類市場和酒類生產企業。
(十)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檢審酒類生產、酒類流通、《登記表》、《隨附單》等相關工作。
(十一)開展與國家及各省酒類協會及相關組織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具備生產或經營的合法資格。
(五)個人會員必須具備本行業相關領域的特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還應提交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法證照複印件。
(三)填寫入會申請表。
(四)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業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換屆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商務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副秘書長以上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會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定期(三次)或不定期召開,研究行業動向出現的問題及舉辦重大活動,以書面形式向政府匯報行業出現的問題,請求政府對行業問題的幫助和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商務廳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商務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為: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常務單位會員5000元/年,單位會員2000元/年,個人會員1000元/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商務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0日內,經雲南省商務廳審查同決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向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商務廳、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二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