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酒類行業協會

昆明酒類行業協會

昆明酒類行業協會是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協會是由在昆明有業務關係的酒類生產企業、酒類專營和兼營單位在昆明有辦事機構和業務關係的酒類生產企業自願結成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酒類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協會章程,建設成就,人才培養,

發展歷史

1998年昆明酒類行業協會正式成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昆明酒類行業協會是由昆明市或在昆明有業務關係的酒類生產企業、酒類專營和兼營單位在昆明有辦事機構和業務關係的酒類生產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本會英文名稱: Kunming Liqu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接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反映行業情況和意見;“振興雲南酒業,促進行業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推動釀酒行業生產、管理、裝備、流通、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昆明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雲南省昆明市。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編輯出版內部刊物,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生產和經營的方針政策;介紹酒類行業的科技成果;分析酒類市場的走向;介紹本會內的先進事跡;指導會員單位的生產和經營。
(二)根據國家和雲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關產業政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在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雲南省標準化協會的業務指導下,參與酒類行業的專項調研,可行性研究、行業標準、政策法規、管理辦法(條例或實施細則)等相關檔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並在產業內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專項整治活動,制止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行業食品安全檢查、質量檢評等工作。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對酒類生產、流通等企業證照發放的審核驗收工作。協助政府促進酒類商品市場流通和消費,規範市場行為,報消費者利益,保護合理競爭,打擊違法行為。
(四)傳承、弘揚、研究中華酒文化;積極開展健康飲酒宣傳活動,為酒類經銷商、廣大酒類消費者宣傳行業政策、標準及專業知識。
(五)為企業新建或改擴建提供項目規劃設計、生產工藝流程布局、產品的開發設計和定型、市場策劃與行銷方案。
(六)向企業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資源利用;引導和組織行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指導企業科學用糧、節能環保、發展綠色經濟。
(七)組織產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評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綜合能力和水平,為企業培養打造技術骨幹隊伍和行業先鋒管理團隊。
(八)積極開展行業技術交流,組織企業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參加行業領導機構組織的各種會議展覽、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國家級專家和評審的考評選拔、職業技能競賽等相關活動。
(九)組織企業研究學習國家有關行業政策法規,為企業提供項目論證、許可證申領和換髮、產業政策諮詢和法律維權服務。
(十)協調、溝通本產業與各地區、各產業、各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根據企業需求,組織有關專家為企業量身定做產品品鑑、價值評估、市場調查、行銷、推介、宣傳、訂貨等相關活動策劃。
(十一)根據行業動態,利用“雲南酒業”網路、刊物、公眾號等新聞媒介,做好行業信息統計、分析、發布工作。
(十二)加強行業誠信自律建設,維護職業道德和行業秩序,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積極開展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五)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管理人員和個體經營負責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還應提交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法證照複印件;
(三)填寫入會申請表;
(四)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牌、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並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及時向本會報告企業撤併、單位更名、法人代表變化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最多2年不繳納會費;
(二)最多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適用於秘書長由選舉產生的情形)、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制定會費標準。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1次,每屆年長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有1/5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並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程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年5年。理事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有三分之一的常務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7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三)理事單位及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協會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會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昆明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4月12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設成就

2000年組織參與《雲南省白酒工廠條件審查要求》的起草工作。
2001年牽頭組織DB53/T092-2001《雲南小曲白酒地方標準》的研究、起草、制定、宣傳、貫徹工作。
2001年組織舉辦了首屆“八大小麯酒生產企業”評選活動。
2002年創辦《雲南酒業》行業內部交流期刊。
2003年成功舉辦雲南省白酒品評勾兌培訓班,並考核產生了雲南省首屆白酒評審。
2015年組織修訂DB53/T92-2008《雲南小曲清香型白酒》地方標準。
2016年在中國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中被評為5A級社會團體組織。
2018年昆明酒類行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擴大)會議暨2018年工作會在昆召開。
2019年成功舉辦二十周年慶典。

人才培養

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組織產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評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綜合能力和水平,為企業培養打造技術骨幹隊伍和行業先鋒管理團隊。截止2019年底先後為省內外900餘家企業培訓超過2000名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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