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

《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是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發布的一項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
  • 地區:福建省
  • 屬性:協會
  • 發布組織: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
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福建省酒類流通協會。英文譯名:FUJIANPROVINCEASSOCIATIONFORLIQUORCIRCULATION縮寫:FALC。
第二條本協會由全省從事酒類流通、生產相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關心、支持酒類流通行業發展的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各類酒類流通企業,發揮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反映企業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振興福建酒類流通行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福建省經貿委、福建省民政廳、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23號福建省商業集團建發大廈4層4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工作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酒類流通行業管理,實行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良好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代表我省酒類流通企業,維護行業利益,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協調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在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法時,提供符合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政府對本行業發展的支持,以保障會員和行業的根本利益;
(四)組織會員單位開展酒類流通行業技術、行銷經驗交流活動,參與行業內經營企業誠信評比、酒類品評鑑定等工作,向廣大消費者推薦質量優良的各種酒類商品;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為會員企業培訓、培養各類專業人才,提高企業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六)開展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友好交往活動,擴大對外交流,密切行業關係,積極為本行業的經營企業拓展市場,提供牽線搭橋服務;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酒類流通行業市場信息,辦好協會主辦的會刊等信息資料;
(八)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酒類流通、生產企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要求協會幫助企業排憂解難,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並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協會有關重要事項;
(五)審批重大項目財務開支。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管理協會財務收支及文書檔案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的補貼及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正當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出建議後,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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