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酒類流通協會成立於2013年9月6日,是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市場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平台。協會積極為政府和會員提供相關信息服務,讓會員可以通過這個平台切磋交流、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並能通過這個平台,平衡我省酒類流通行業結構,增強行業自律,減少盲目競爭,加大我省酒類品牌建設,有效促進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和行業內企業共同進步,建立和諧有序的酒類流通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酒類流通協會
- 外文名: 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 省份:浙江省
- 業務範圍: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浙江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組織構架圖,
浙江省酒類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本協會定名為“浙江省酒類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 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組建的,由浙江省酒類(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流通企業(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及相關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為政府、社會、行業、企業及消費者服務的宗旨,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開展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規範流通市場秩序,保障酒類食品安全,提高酒類流通行業的整體實力。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國北路80號雲龍十一景3幢2樓202。本協會註冊資金3萬元,由浙商糖酒集團出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既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又是行業自律組織,同時反映行業願望與要求。協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行業中開展各項工作。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1、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政府部門的酒類市場管理相關規定。
2、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酒類行業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和監督。
3、做好酒類行業統計和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研究,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同時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開展信息指導與服務,為行業企業服務。
4、協助職能部門開展酒類流通業行檢、行評、診斷、檢驗和鑑定等活動;加強產品質量監督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5、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企業情況,反映行業企業的願望和訴求,在政策範圍內協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
6、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酒類流通業的行業規章,開展行業自律,通過各種活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倡導誠信經營,規範流通秩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舉辦或組織成員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展銷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以會展經濟促進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會員之間資源共享,業務合作與交流。
8、加強科技交流和開發,通過校企合作組建科技攻關團隊,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9、參與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行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託組織行業職工進行業務考核、競賽、比武等,開展酒類文化、酒類知識普及工作,推動酒類消費向文明健康方向發展。
10、通過政府主流媒體宣傳倡導誠信守法者和推薦優質產品,保護消費利益。
11、接受政府和其它社會團體委託,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七條:為了貫徹國家《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及行業規章,做好協會各項工作,協會以網站、刊物、專業委員會等形式開展工作。擬成立:
1.酒業文化專業委員會;
2.酒類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
3.酒類行銷專業委員會;
4.進口葡萄酒專業委員會;
5.專家諮詢鑑定委員會;
6.酒類流通專業指導委員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在浙江省地域內從事白酒、啤酒、進口酒、葡萄酒、果露酒、保健酒、黃酒等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協會會員。
1、單位會員: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和行政許可的酒類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2、個人會員:長期以來在酒類流通等行業工作,並對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在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和學者。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獲得國家有關行政許可;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諮詢和轉讓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向本協會取得從事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遵守本協會行業紀律等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巨觀決策和協會為行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料;
(六)為協會撰寫各種報刊稿件和學術論文等;
(七)外事活動中保守機密、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收交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的行為,經提示後仍不改正的會員,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組織機構設定:理事會、監事會,並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和監事。
本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本協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會員除名;
(四)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會費標準;
(七)選舉本協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經理事會決議可採用通訊方式(電話、傳真、郵寄、網路)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七條(一)、(二)、(三)、(四)事項做出決議,應當經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行業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六條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根據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定,聘請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發展新會員,做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五) 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本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在會長的授權下代表協會對外簽署有效的法律檔案;
(六)拓展本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體,增強本協會的實力;
(七)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他任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可向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徵求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6日本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