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結合海口實際,制定本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類別:檔案
  • 實施地點:海口市
內容
海口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提起質疑或投訴,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市財政局依法受理投訴並做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覆工作,並在採購檔案中載明質疑經辦人姓名、聯繫電話等。質疑經辦人應與採購項目經辦人分離。

市財政局應當在海南省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事項,以方便供應商投訴。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實行實名制,並以書面形式載明其質疑、投訴的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供應商對質疑、投訴事項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市財政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質疑

第一節 質疑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其參與或擬參與的政府採購過程中,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質疑函》(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的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採購檔案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標準、評審方法違反規定的;

(三)採購檔案澄清或修改違反規定的;

(四)採購檔案發售期限違反規定的;

(五)採購組織程式違反規定的;

(六)採購結果公告違反規定的;

(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而沒有迴避的;

(八)政府採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九)其他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十)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其中,供應商對以上(一)、(二)條款存有異議的,應主要向採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採購檔案,包括採購項目信息公告、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以及以上檔案的澄清和修改檔案等。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採購過程,是指從採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採購檔案的發出、資格預審、投標、延期、改期、開標、評標、談判、詢價、澄清和定標等採購環節。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中標(成交)結果,是指採購人確認的中標(成交)結果。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採購公告信息(含供應商資格條件)提出質疑的,為採購公告發布之日;

(二)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為供應商進行資格報名並獲得採購檔案之日;

(三)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所質疑的採購環節結束之日;

(四)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

第九條 沒有購買採購檔案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受到限制等原因使供應商不能購買採購檔案的除外。

未提交採購回響檔案(包括投標檔案、談判回響檔案、報價檔案等)的供應商,應視為與採購結果沒有利害關係,不得就採購回響截止時間後的採購過程、採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條 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質疑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質疑書內容涉及其他供應商,並且需要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時向其他供應商進行核實的,質疑供應商還應按照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交質疑書副本。

第十一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供相關事實依據和有效線索。對於須由法定部門作出認定的事項,質疑供應商應當配合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申請調查和認定。

第十二條 供應商質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即為受理。採購代理機構受理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填寫《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並應於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並將原因以《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告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的書面形式告知質疑供應商:

(一)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

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後,再對採購檔案內容提出質疑的;

2.質疑超過有效期的;

3.對同一事項重複質疑的。

(二)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不受理並告知質疑供應商補充材料。質疑供應商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的,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

1.質疑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2.質疑書提供的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3.質疑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第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事項向質疑事項相關人(被質疑供應商和其他與質疑答覆存在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進行核實的,應在受理供應商質疑後2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與質疑事項相關人,並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質疑事項相關人應在收到質疑書副本2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解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節 質疑答覆

第十四條 採購人、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以《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答覆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作出正式書面答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答覆書應送達質疑供應商和質疑事項相關人。

第十五條 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對採購檔案進行核實,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採購檔案合法合理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採購檔案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修改、完善採購檔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供應商對採購組織程式提出質疑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對採購組織程式進行梳理,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採購組織程式符合規定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採購組織程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性及採購結果的,可維持原採購結果;

(三)採購組織程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採購結果的,應報市財政局認定採購結果無效後重新組織採購。

第十七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採購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複查,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發現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召集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採購結果進行覆核。對確有問題且影響採購結果的,報市財政局修正採購結果。

第十八條 質疑答覆期間,供應商書面撤回質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終止質疑答覆。

第三章 投訴

第一節 投訴提起

第十九條 供應商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被投訴人是參加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

(三)投訴事項已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投訴人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存在異議,或相關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法定時限內做出質疑答覆的;

(四)《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格式見附屬檔案5)內容符合《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

(五)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六)屬於市財政局監管範圍;

(七)同一投訴事項未經市財政局投訴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簽章及投訴時間。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提交《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應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之和提供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屬檔案6),《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事宜,應提交被委託人和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一併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無法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複印件,投訴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在證明材料檔案上籤字蓋章。

第二節 投訴受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投訴書後,市財政局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填寫《財政部門受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7),按照以下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符合規定且投訴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後重新投訴;

(三)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四)投訴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五)初審階段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視為未提出投訴。

第二十六條 經初審,發現有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補充或修改後重新提起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訴初審期間,市財政局認定投訴事項與採購人行為有關但採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採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並要求投訴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後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經初審,發現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市財政局應當認定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為無效投訴事項,並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投訴人可在質疑有效期內對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後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投訴符合條件予以受理的,自市財政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之日。

第二十八條 對於受理的投訴,市財政局應當填寫《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8),並向投訴人送達《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9);對於不受理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向投訴人送達《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0);對轉送的投訴,投訴處理小組應當向接受轉送部門和投訴人送達《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1、12)。

第三節 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傳送投訴書副本,並以《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3)的形式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

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應自收到投訴書副本和送達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投訴事項做出書面說明,並提供證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審查投訴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可責成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覆核,也可以組織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4)。調查取證應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填寫《調查取證筆錄》(格式見附屬檔案15),調查人、被調查人應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籤字,調查取證中調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當面質證的,應在質證前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送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6)。質證應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記入《質證筆錄》(格式見附屬檔案17)。

投訴人、被投訴人、主持人應在《質證筆錄》上籤字。調查人、主持人在筆錄尾頁簽字,被調查人、參與質證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當與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進行溝通協調。

第三十四條 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財政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並下達《政府採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8):

(一)經協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投訴人自願放棄投訴的;

(二)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

(三)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或者提請仲裁的。

終止投訴處理後,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市財政局提起投訴。

第三十五條 初步處理意見擬定後,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專職法律顧問進一步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是否有效、投訴事實是否查清、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投訴處理定性是否到位,做到集思廣益,共同把關,避免失誤。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正式書面處理決定,並製作《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9)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決定存在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 市財政局應當將《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市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投訴人和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並送達《暫停採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0)。被投訴人和採購人收到通知後,應立即暫停採購活動。暫停採購活動期最多為30日。暫停採購活動期滿或者收到財政部門《恢復採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1)之前,被投訴人和採購人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第四章 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質疑或投訴處理完成後,採購代理機構或市財政局應當分別制定《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備案表》或《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2),並記明質疑(投訴)處理單位名稱、項目編號、質疑(投訴)事項,質疑(投訴)人、被質疑(投訴)人、相關供應商,受理日期、處理日期,內部協辦機構、處理結果、是否涉及行政複議(訴訟)及結果,填表人及負責人簽字等。

第三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對每一件質疑應當予以裝捲入檔。

第四十條 市財政局對每一件投訴(除因不符合條件予以退回或轉送的以外)應當予以裝捲入檔。卷宗由承辦人裝訂,定期(一年)入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市財政局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鑑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五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市財政局及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附屬檔案:1.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函

2.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登記表

3.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4.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答覆書

5.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

6.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託書

7.財政部門受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

8.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

9.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

10.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11.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一)

12.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二)

13.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

14.調查取證通知書

15.調查取證筆錄

16.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

17.質證筆錄

18.政府採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

19.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20.暫停採購活動通知書

21.恢復採購活動通知書

22.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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