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採購秩序,加強對會員(協定)供應商的管理,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無錫市市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暫行辦法》等精神,並結合無錫市實際,制定了《無錫市政府採購會員供應商行為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政府採購會員供應商行為準則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1日
- 條數:16
- 性質:法規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採購秩序,加強對會員(協定)供應商的管理,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無錫市市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暫行辦法》等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所指會員供應商,指在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註冊登記,並經審查核准取得會員資格的供應商。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會員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遵紀守法、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財務狀況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和技術保障,重服務守信用;
(四)無任何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和誠信記錄。
第三條 供應商註冊登記按照《無錫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登記管理辦法》執行,具體程式詳見“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之“供應商註冊流程”
第四條 會員供應商可憑用戶名、密碼及CA證書參與“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上的相關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會員的供應商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退會手續;辦理退會時需提交《會員供應商退會申請表》(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網站“資料下載”)
第六條 會員供應商涉及工商、稅務、營業地址、聯繫人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擔供有效書面材料,以便及時更新備查。
第七條 會員供應商涉及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範圍變化,主要資產抵押、出售、信用、信貸等級變化,重大契約糾紛、重大訴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
第八條 按照《無錫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會員供應商每三年要接受複審,符合條件的重新予以註冊,否則將取消其參加“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
第九條 會員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電子化政府採購系統報價時間截止後,擅自要求取消成交,影響採購活動繼續進行的;
(二)未按無錫市政府採購證(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義務的;
(三)不按規定或不及時變更會員供應商庫中的有關信息的;
(四)在江蘇省範圍內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五)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舉報的;
(六)不配合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條 會員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提供虛假材料在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上謀取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成交(採購證生成)後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採購證(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成交(採購證生成)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履行契約的;
(八)將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履行的;
(九)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十)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進行投訴的;
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再重複認定為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供應商有第九條之(一)、(二)款和第十條之(一)、(五)、(七)、(八)款情形的:暫停1至12個月的會員供應商資格、會員保證金不予退還;情節嚴重的,將上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發現會員供應商存在其它失信或不良行為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無錫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對會員供應商將開展每年1至2次的操作規範性檢查,會員供應商按要求(詳見檢查通知)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會員供應商應在每年1月5至1月15日期間,將政府採購證年度報表送至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網站“資料下載”),提供虛假材料的,按不良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準則《無錫市政府採購會員供應商行為準則》予公布之日起執行。
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
2013年11月1日
第一條 本準則所指會員供應商,指在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註冊登記,並經審查核准取得會員資格的供應商。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會員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遵紀守法、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財務狀況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和技術保障,重服務守信用;
(四)無任何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和誠信記錄。
第三條 供應商註冊登記按照《無錫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登記管理辦法》執行,具體程式詳見“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之“供應商註冊流程”
第四條 會員供應商可憑用戶名、密碼及CA證書參與“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上的相關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會員的供應商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退會手續;辦理退會時需提交《會員供應商退會申請表》(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網站“資料下載”)
第六條 會員供應商涉及工商、稅務、營業地址、聯繫人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擔供有效書面材料,以便及時更新備查。
第七條 會員供應商涉及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範圍變化,主要資產抵押、出售、信用、信貸等級變化,重大契約糾紛、重大訴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
第八條 按照《無錫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會員供應商每三年要接受複審,符合條件的重新予以註冊,否則將取消其參加“無錫市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
第九條 會員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電子化政府採購系統報價時間截止後,擅自要求取消成交,影響採購活動繼續進行的;
(二)未按無錫市政府採購證(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義務的;
(三)不按規定或不及時變更會員供應商庫中的有關信息的;
(四)在江蘇省範圍內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五)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舉報的;
(六)不配合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條 會員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提供虛假材料在電子化政府採購信息網上謀取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成交(採購證生成)後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採購證(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成交(採購證生成)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履行契約的;
(八)將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履行的;
(九)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十)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進行投訴的;
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再重複認定為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供應商有第九條之(一)、(二)款和第十條之(一)、(五)、(七)、(八)款情形的:暫停1至12個月的會員供應商資格、會員保證金不予退還;情節嚴重的,將上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發現會員供應商存在其它失信或不良行為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無錫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對會員供應商將開展每年1至2次的操作規範性檢查,會員供應商按要求(詳見檢查通知)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會員供應商應在每年1月5至1月15日期間,將政府採購證年度報表送至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網站“資料下載”),提供虛假材料的,按不良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準則《無錫市政府採購會員供應商行為準則》予公布之日起執行。
無錫市政府採購中心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