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是海口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8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的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於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本市管廊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管理的綜合協調,以及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財政、市政管理、規劃、交通、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維護管廊的,投資協定應當明確管廊建設規範、運營維護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風險分擔方式及管廊產權等內容。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市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編製程序執行。
第八條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城市未來發展的需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及地震活動斷裂帶的分布,與管線綜合規劃、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實。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廊專項規劃,統籌考慮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因素,建立建設項目儲備制度,明確三年項目滾動計畫。
第十條除下列情形外,在已建設管廊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應當按照管廊專項規劃入廊敷設:
(一)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二)經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因技術條件無法入廊的排水管線。
第十一條市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管線單位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對應當入廊而管線單位在規劃期限內申請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規劃許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挖掘道路許可。
第十二條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管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管線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管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有關事項,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參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在滿足管廊基礎性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科學利用管廊開展經營性活動,提高管廊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經營期間如因管線入廊需要,經營活動應當立即終止。
第十五條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管理制度,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保持管廊內的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三)負責養護和維修管廊及其附屬設施,並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管線維護和巡查;
(五)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險情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對管廊安全保護範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八)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六條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入廊管線的維護和巡查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查記錄;
(二)入廊施工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並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三)使用和維護入廊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五)根據管廊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負責實施;
(六)按時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七)其他為保障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七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管廊的安全保護範圍,由管廊運營單位具體實施管理。
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廊運營單位報告,並依法採取防護措施: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對安全保護範圍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並提出相應的安全要求,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管廊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管廊。確需進入管廊的,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提出申請。
管廊運營單位如同意,應當同時派員到場。
管線單位派員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管廊運營單位、管線單位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廊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海口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是市政府2018年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現在發布實施,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建設綜合管廊,能夠解決反覆開挖路面、架空線網密集、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有利於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滿足民生之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綜合管廊建設,2016年以來,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開工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4000公里以上的目標,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繼續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和綜合管廊建設”。
首先,制定《辦法》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2015年4月8日,我市獲得國家首批“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資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具體管理辦法。” 目前,廈門、珠海已制定管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白銀等十餘個城市已出台管廊管理的政府規章,海口作為第一批試點城市,有必要儘快出台該《辦法》,以健全管廊管理機制。
其次,制定《辦法》是規範管廊管理,明確各相關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市已建成42.6公里管廊,已有80公里管線入廊,21公里管廊進入試運營期;同時,根據規劃,江東新區等將迎來新的管廊建設任務。全市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線單位入廊、交費等工作都需要進行規範管理。因此,為規範我市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及管理活動,完成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的考核任務,明確管廊投資、規劃、建設、運營及維護管理中各單位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6、《發改委、住建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
7、《財政部、住建部關於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839號)
8、《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116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不設章節,包括適用範圍、綜合管廊的定義、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管廊專項規劃主體及編制要求、嚴格入廊的規定、管廊有償使用收費制度等內容。
(一)有關行政主管單位的職責
綜合管廊工程是國家工程、是里子工程、是民生工程,投資額大,運營周期長,需要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互配合完成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工作,也需要管線單位配合完成管線入廊工作。《辦法》第五條明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管廊的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的綜合協調,以及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管廊運營單位與管線單位的義務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管廊運營單位的義務:(一)建立值班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二)保持管廊內的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三)負責養護和維修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四)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管線維護和巡查;(五)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六)對管廊安全保護範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八)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管線單位義務:(一)建立入廊管線的維護和巡查制度;(二)入廊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三)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四)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五)根據管廊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六)按時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七)其他為保障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投資模式及收益模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鼓勵由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實施意見》第三條也強調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依照上述檔案規定,我市綜合管廊項目已採取PPP模式建設,並在《辦法》第六條中明確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維護管廊的,由投資協定明確管廊建設規範、運營維護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風險分擔方式及管廊產權等內容。另,為減輕運營期的財政負擔,《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在滿足管廊基礎性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科學利用管廊開展經營性活動,提高管廊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經營期間如因管線入廊需要,經營活動應當立即終止。
(四)管廊有償使用制度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各入廊管線單位應向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支付管廊有償使用費用”。由於我市已根據上述檔案精神制定了《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收費的指導意見》,《辦法》第十三條對管廊有償使用制度僅做原則性規定,即明確了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管廊使用費由管線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收費參考標準執行。
(五)關於管廊安全問題
管廊屬於地下建築,在管廊狹窄的空間內要敷設水電氣信等多條管線,其中包括燃氣、排水等危險係數較大的管線,管廊的安全不容忽視,“安全第一”的原則應始終貫徹管廊的規劃、建設及運營整個過程。為保障管廊的安全,《辦法》參考了廈門、深圳、珠海、西安等地的做法,在第十八條設定了有關安全保護區的規定。安全保護區的劃定係為了避免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等危害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施工單位如在安全保護區內施工,應當做好防範措施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廊運營單位報告。《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安全保護範圍區內的施工作業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住建局報告並由市住建局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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