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是由海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往來港澳通行證
- 辦理部門: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 辦理人員:全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民警
- 諮詢電話:0898-68590746(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
- 辦理主體: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 辦理地點: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 辦理時間: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
- 監督電話:0898- 68558856(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法定依據,受理條件,旅遊,探親,商務,逗留,其它,申請材料,代辦情形,法定期限,承諾期限,收費情況,
法定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從中國各開放口岸通行。”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二條申請條件:“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探親、商務、團隊旅遊、個人旅遊、其他、逗留。”
受理條件
旅遊
個人旅遊:目前我省海口市常住居民可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團隊旅遊:我省常住居民可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探親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商務
(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逗留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其它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申請材料
1、首次申請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2、交驗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薄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薄;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
3、申請人獲得探親、旅遊無審批資格後,再次申請旅遊簽注,無需填寫申請表,無需提交相應材料,只需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即可;
4、委託他人申請的,須提交申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書,交驗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5、在非戶籍所在地就近申請的,應提交相關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在該居住地居住滿六個月(含)以上的相應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公司人員還應提交最近壹年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三沙市常住戶口居民以及其他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申請人免提交此項證明;
6、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7、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代辦情形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的可由委託人代為申請;
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
3、已在省內申領了普通電子護照的申請人,2年內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可委託他人代辦。
法定期限
首次申請港澳通行證15個工作日;
持有效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10個作日。
承諾期限
首次辦證10個工作日。有旅遊、探親無審批資格的申請人再次申請簽注,海口、三亞、洋浦居民立等可取,其餘市縣居民選擇省廳取證,立等可取;選擇受理地取證,3個工作日;沒有無審批資格的申請人再次申請簽注,海口、三亞、洋浦居民3個工作日,其餘市縣居民10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港澳通行證100元,一次有效簽注20元,二次有效簽注40元,{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計價格1097號};{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公改價格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