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港澳通行證辦事指南

同江港澳通行證是由同江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

辦事項目,辦事機構,受理條件,提交材料,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法律依據,

辦事項目

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辦事機構

同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

受理條件

辦理港澳通行證: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經批准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辦理大陸證: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的;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的。

提交材料

《公民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所需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兩張以及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及同意申請人出境的說明);
3、如符合委託受理條件的,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
5、國家工作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提交軍官證及複印件以及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的手續;
6、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7、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探親:(1)直系親屬關係證明;(2)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在香港、澳門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
團隊旅遊:無需提供相應材料。
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商務,須交驗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逗留:(1)赴港澳培訓、就學、就業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入境許可”原件或者澳門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其他: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1)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和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的原件;(2)港澳關係人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3)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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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辦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所需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兩張以及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及同意申請人出境的說明);
3、如符合委託受理條件的,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
5、國家工作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提交軍官證及複印件以及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的手續;
6、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申請赴台旅遊需提交有赴台旅遊資質組團社出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及複印件一份(需指定旅行社);
(2)申請赴台探親、居留、定居及其他事由需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一份;
(3)應邀赴台需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4)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需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
公民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流程:領表→填表→數碼人像信息採集→複印身份證、戶口簿→交表→繳費→領證
公民辦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流程:領表→填表→數碼人像信息採集→複印身份證、戶口簿→交表→繳費→領證

收費標準

1、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證;
2、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一次有效簽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00元。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30元/證;
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一次簽注、加注、延期20元/項次;
5、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多次簽注100元/項次。

辦理時限

1、公民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過期失效重領、換髮、補發和簽注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發(領證時限另加證照回送、途中傳遞時間)。
2、公民辦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註: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過期失效重領、換髮、補發和簽注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領證時限另加證照回送、途中傳遞時間)。

法律依據

《往來港澳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工作,提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水平,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特制定本規範。
一、 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二)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經批准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式樣見附屬檔案一)。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5、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須交驗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僱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複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准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3、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6、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7、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受理內容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4)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二、審批工作
(一)審批部門
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對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做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1、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備及符合規定形式,申請人是否屬於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屬於法定不準出境人員、是否屬於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人員、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認為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2、審批人員審核申請材料後,根據受理審核情況,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予批准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式樣見附屬檔案三)。
三、簽發工作
(一)簽發部門
往來港澳通行證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簽發。簽注由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製作、簽發。
(二)簽發要求
1、未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簽注。
2、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與申請事由相應簽注。
3、簽發的簽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過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如簽注的出境有效期超過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重新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將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剪去右上角後,發還申請人。
4、不得向申請人簽發兩本(含)以上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不得簽發兩個(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簽注。簽發機關簽發新簽注時,應當將前一個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簽注註銷。
5、申請人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發證部門應當將申請人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信息資料通報給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三)簽注種類、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和備註
往來港澳簽注分為6個種類: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根據申請事由分類簽發。
1、探親簽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商務簽注。(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5、其他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6、逗留簽注。簽發多次簽注,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准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就學,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准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吊銷和宣布作廢
(一)內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屬於法定不準出境人員。
2、為不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4、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人員。
5、原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吊銷的形式有兩種:收繳證件;剪去證件封面的右上角,發還持證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往來港澳通行證後,應向申請人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三)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確須吊銷但無法採取上述吊銷形式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簽發部門應當宣布往來港澳通行證作廢,並將宣布作廢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基本資料錄入中國公民出國境信息管理系統,上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五、工作時限
(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製作。
(二)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的製作。
(三)對於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四)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六、特殊情況
(一)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經審核合格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注。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製作錯誤或者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可向原受理審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髮。
(三)內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籤注信息資料製作有誤,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換髮相同簽注。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應當向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由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委託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為申請人換髮相同簽注。
(四)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者損壞,應當按本規範規定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時須按本規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
(五)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六)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時,須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
(八)申請人重新申請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時,簽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後,應將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剪去右上角,發還申請人,如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所附簽注仍在有效期內,或者需保留原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有效進入許可等標籤的,持證人可與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使用。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台灣通行證》)是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以下簡稱台灣)的旅行證件,為規範《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及其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一、受理
(一)受理機關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台灣的申請。
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也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申請材料
1、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樣式附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自行印製)。
2、提交申請人1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為33mm×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7、單位意見。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印發〈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3號)的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三)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樣式附後),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樣式附後)。
(四)受理工作
1、查驗核實身份。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面見申請人,查驗身份證件,核對申請人身份,對比查驗原件與複印件。
2、驗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查驗申請表有關內容填寫是否完整;工作單位的意見是否符合要求。查驗合格後,受理人員在有關材料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收取申請材料並在申請表 “受理人”處簽名。
受理人員認為有疑點的,須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應將申請材料退回,並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核查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對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受理人員應認真查驗《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有效期限。對證件有效期屆滿的,應提醒申請人換領新證件。
對申請應邀前往台灣的,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無須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進行核查。
3、資料錄入,出具回執。經過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員將申請人基本資料錄入計算機,採集照片,核查是否屬法定不準出境人員、申請人是否有申領通行證記錄;核定簽注種類、有效期限;出具回執。自回執發出之日起計算工作時限。
對申請前往台灣定居的,受理機關應同時簽發註銷戶口三聯單。
4、報送審批。對審核無誤的申請,受理機關在申請表的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報送審批機關。
二、審批
(一)審批機關
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往來台灣的申請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二)審批內容
1、審核受理機關上報的申請材料、手續是否齊備、準確、規範;對錄入計算機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修改、補充;審核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往台灣的事由是否與所申請的簽注種類相符。
2、對有遺漏、疑點的申請,要求受理機關調查核實、補充。
3、審核申請人是否屬《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出境的情形。
4、根據審核情況,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申請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簽署審批意見。對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重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將有關申請材料退回原受理機關。
對不批准的申請,審批機關應將理由在計算機備註中註明,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受理機關。
三、簽發
(一)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集中製作、簽發。
對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由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
(二)簽注種類及有效期限
簽注種類根據申請事由用英文字母進行分類。適用範圍及具體分類表示為:D—定居,J—居留,T—探親,L—旅遊,Q—其他,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訴訟等私人事務, Y—應邀,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赴台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等,C—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人員,F—持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赴台進行經貿、交流活動。
簽注分為一次前往台灣和多次前往台灣簽注兩種。具體適用、簽發如下:
“Y”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的一次前往台灣簽注。對前往台灣講學、工作、常駐採訪等,需要多次前往台灣的人員,可根據國務院台辦 “赴台批件”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數,簽發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C”類申請,簽發1年有效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F”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的一次前往台灣簽注。對因技術培訓、進修等,需要多次前往台灣的人員,可參照國務院台辦“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的批覆” 核准的在台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數,簽發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T”、“D”、 “L”、“Q”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一次前往台灣簽注。
“J”類申請,簽發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三)對批准定居的,應辦理常住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居民身份證,憑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簽發給前往台灣簽注。
四、工作時限
對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製作、簽發。對再次申請簽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製作、簽發。對緊急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各級公安機關受理、審核、審批、製作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的具體時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工作情況確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五、證件的補發、換髮
(一)證件補發
1、持證人出境前遺失證件,向原受理申請的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審批補發給《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應的前往台灣簽注。因特殊情況持證人來不及返回原發證地的,應向原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申明原因,由原審批發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委託申請人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為補發證件及簽注。
2、持證人在境外遺失證件,可通過民間機構或者委託其大陸親屬,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經核實後,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申請人擬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給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並通知擬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準予入境。入境後由原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補發給證件及簽注。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補發證件的同時,應當將大陸居民遺失《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有關資料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二)證件換髮
1、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髮證件:
(1)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
(2)證件內頁用完;
(3)證件損毀。
2、申請補發、換髮證件,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補發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地警察機關出具的證明;
(2)換髮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收回原證件。經核實後審批換髮《往來台灣通行證》,簽發前往台灣簽注。被收回的證件,應登記銷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六、證件、簽注的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持證人具有《往來台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塗改、偽造、騙取的出入境證件的;
3、因從事非法活動被遣返回大陸的。
(二)對已發出的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被吊銷或者宣布作廢的證件,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各邊防檢查機關工作中發現後應對持證人依法進行處理,並收繳證件,寄原發證的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銷毀。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必要時,對各級公安機關簽發的證件、簽注可以變更、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將補發、換髮證件及宣布吊銷、作廢證件、簽注的有關資料及時輸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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