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7月25日印發的一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瓊高法[2011]6號
第一條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生態立省,環境優先”的發展戰略,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創建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探索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以下簡稱環境公益訴訟),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壞的情況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針對特定的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損害環境資源的普通民事訴訟,不屬於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
第三條 下列案件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大氣污染民事糾紛、水污染民事糾紛、噪聲污染民事糾紛、放射性污染民事糾紛、土壤污染民事糾紛、電子廢物污染民事糾紛、固體廢物污染民事糾紛、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其他污染損害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 環境公益訴訟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第一審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轄;在本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環境污染損害案件或者跨省陸源、海域污染第一審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下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者民事主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一)人民檢察院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
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與漁業監察部門);
3.國家海事管理機構;
4.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5.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三)依法成立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四)從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公共服務的法人組織;
(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六)公民。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污染損害環境資源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可以督促相關行政機關起訴,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污染損害環境資源,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環境權益損害,或者被行政處罰後仍然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行政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九條 相關行政機關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可以支持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從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公共服務的法人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條 從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公共服務的法人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污染損害環境資源的民事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公民有權對污染損害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有權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相關行政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相關行政機關在六十日內不起訴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建環境保護審判庭或環保合議庭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在環境資源污染損害侵權行為地就地巡迴審理,以方便當事人訴訟。
第十四條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對污染損害行為、污染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應當就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一)污染者的行為可能嚴重危及環境資源安全的;
(二)污染者的行為可能造成環境資源損害難以恢復的;
(三)污染者的行為可能加重對環境資源損害的。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責令污染者立即停止相應行為。
先予執行裁定的作出,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先予執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國家所有,上繳財政。
第十七條 環境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旁聽庭審,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九條 在開展環境公益訴訟試點期間,中級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在立案後,應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第一庭和環境保護審判庭報告案件當事人及案由情況。
案件移送環境保護審判庭和相關業務庭後,環境保護審判庭和相關業務庭應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案件開庭日期、地點,宣判後報告審理結果並附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起環境資源行政公益訴訟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環境資源行政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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