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於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試行辦法》關於政紀案件實行分級立案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02
【生效日期】1989-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關於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1989年3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試行辦法》關於政紀案件實行分級立案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海口市、三亞市人民政府的正廳級幹部以及省人民政府任命相當這一職級的企事業單位的幹部,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省監察廳呈報省長批准立案;副廳級幹部、省屬各公司正副經理、各縣(市)正縣(市)長,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省監察廳呈報分管監察工作的副省長批准立案;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正、副處級幹部的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省監察廳決定立案。
(二)各縣(市)副縣(市)長,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本單位做出意見報省監察廳決定立案。
(三)省直屬各廠礦企業、國營農(林)場正副廠(場)長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省主管部門決定立案,報省監察廳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由省監察廳直接決定立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中自行任命的中層幹部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本單位決定立案,報省監察廳備案。
(五)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以下的行政人員,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本單位決定立案。
(六)海口市、三亞市人民政府直屬機關和市轄區的正、副處級幹部以及人民政府任命相當這一職級的企事業單位的幹部,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市監察局報告市人民政府領導決定立案;正副科級幹部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單位做出意見報市監察局批准立案;一般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單位決定立案。
(七)各縣(市)人民政府直屬機關、鄉(鎮)的正、副科級幹部以及人民政府任命相當這一職級的企事業單位的幹部,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各縣(市)監察局提出意見,報告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決定立案;股級以下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單位做出意見,報縣(市)監察局決定立案。
(八)屬於雙重領導單位的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問題,由任免幹部的一方受理立案。
(九)嚴重違反政紀的單位,由它的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領導決定立案。
(十)上級監察機關對屬於下級監察機關立案範圍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
(十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部門聯合調查的案件,由主辦單位辦理立案手續。
(十二)省、市、縣監察機關在確定對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時,如與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意見不一致,應當請示上一級監察機關作出決定。
(十三)對屬於省各級人代(人大)常委會任免的行政工作人員立案時,應當同時報任免其職務的人代(人大)常委會備案,查處結果也應當報該級人代(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