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駐國家體委監察局受理國家體委系統行政監察案件立案試行辦法》在1990.06.15由監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部駐國家體委監察局受理國家體委系統行政監察案件立案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監察部
- 頒布時間:1990.06.15
- 實施時間:1990.06.15
第一條 為使國家體委系統行政監察案件立案規範化,根據監察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實行分級立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監察案件立案,是行政監察機關認為確有違反政紀事實發生,並且依據行政法規需要追究政紀責任,決定作為行政監察案件調查處理,並辦理批准手續的工作程式。
第三條 立案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審查有關材料和進一步查證,確認違反政紀事實和性質,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違紀人的責任。
通過及時、正確的立案,使行政監察活動依法揭露違紀、證實違紀、制止違紀的破壞性,保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正常工作秩序;也可以防止無根據地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保障無違反政紀的人不受行政追究。
第四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一)民眾檢舉和控告,包括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檢舉、揭發,以及其他人的報案、報告等。
任何人發現違反政紀事實的人,有權利和義務向監察機關提出檢舉和控告。
檢舉、控告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檢舉、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檢舉入、控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檢舉、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檢舉、控告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檢舉控告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應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檢舉人、控告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在立案前初查和立案後調查期間,均應為他們保密。
(二)違紀人自動向單位或監察機關交待自己的違反政紀事實。違紀人自動交待,是其認錯悔過的一種表現,應該受到歡迎,並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三)監察機關辦案人員,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直接發現的違紀情況和線索。
第五條 立案的原則和條件;
(一)立案的原則:立案前必須經過初查,認為具有可查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政紀的規定,需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當立案,屬於一般性缺點錯誤和違紀行為,按照規定不需給予政紀處分的,不予立案,可通過批評教育方式解決。
對於不立案的,要制發《不立案通知書》,把不立案的原日通知檢舉人、控告人。如果檢舉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同級或上級監察機關申請複議;經複議證明“不予立案”的決定正確,檢舉人、控告人再次提出複議申請時,不再受理。
(二)立案的條件: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初查情況與檢舉內容必須一致。全部一致。部分一致,重要內容一致,均應視為一致;經過初查,其問題性質雖與原檢舉人、控告人所認定的性質不符,但又引伸出新性質的違反政紀事實,亦應視為一致。
2、必須有違反政紀事實存在。包括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違紀,或者著手預備的違紀,均視為有違紀事實存在。
3、必須具備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條件。凡違反政紀的事實中,有一種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均屬“具備條件”。
第六條 對需要立案查處的違反政紀案件,應填寫《立案報告表》。《立案報告表》的主要項目包括:
(一)案件名稱;
(二)呈報單位;
(三)承辦人;
(四)案件來源;
(五)檢舉單位(人);
(六)立案對象(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七)呈報單位意見(年月日和主管領導簽名);
(八)組織決定(年月日和主管領導簽名);
(九)案件摘要。
《立案報告表》由監察局監察處、直屬單位監察處專(兼)職監察員填寫。
第七條 屬於監察局立案的案件,監察局局長應主持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屬於直屬單位立案的案件,該單位監察處處長或主管行政監察工作的行政領導應主持召開由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聽取監察處處長或辦案人依據《立案報告表》內容的情況介紹,並進行充分討論,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即應作出立案決定;如認為證據不充分或主要情節不清的,應暫緩決定立案,待補充證據、情節後。再召開會議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 立案的批准許可權:
(一)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正、副司(局)級的行政工作人員,由監察局報主管監察工作的委領導批准後立案,同時報監察部備案。
(二)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處級直屬單位領導,體委機關處級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員,由監察局直接立案,並報告主管監察工作的委領導,重大案件報監察部備案。
(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直屬單位的處(科)級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員,由各直屬單位監察處或專(兼)職監察員報本單位監察工作的領導批准後立案,並報監察局備案。
(四)對違反政紀單位的立案,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直屬單位的科、處違反政紀的案件,由有關直屬單位監察處或專(兼)職監察員報請本單位主管監察工作的領導批准後立案。
2、司、局級單位及體委機關處級單位違反政紀的案件,由監察局報請主管監察工作的委領導批准後立案。
3、監察局對於屬於下級立案範圍的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可直接立案。
第九條 匿名的檢舉和控告,一般不予受理,但可作為監察部門了解違紀情況的線索,確需受理和立案的,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在辦理行政監察案件中,經查實屬於誣告的,均由監察局報告委領導,並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監察部駐國家體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