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是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辦法。

2024年5月9日,《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瓊科規〔2022〕45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全文,檔案廢止,

全文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規〔2022〕45號
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管理,引導和鼓勵科技人才深入我省農業生產第一線,適應我省農村農業實際情況,提供科技服務和推進成果轉化,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支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16號)等檔案精神,我廳對《海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19〕2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暫行辦法》到期廢止。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6〕3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16號)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管理工作,引導和鼓勵科技人才深入我省農業農村第一線,開展科技成果示範,提供產業技術服務,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特派員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從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行業技術協會以及農業科技型企業、經濟合作組織等選派到農村基層第一線開展成果示範、科技服務、科技創業的農業科技人員。
第三條  農業科技特派員選派和考核實行分級動態管理,分為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和市縣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由省科技廳負責選派和考核,市縣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由市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選派和考核。
第四條  省科技廳統籌負責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工作,採用“海南省科技特派員登記管理系統”,實行農業科技特派員網上註冊申報、核實認定和對接服務。
第五條 選派同一市縣的農業科技特派員組成“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依託農業科技110服務站,針對市縣農業產業發展需求,集中統一開展農業科技成果示範推廣、產業技術服務、培育技術型鄉村人才等工作。
第二章  選派程式
第六條註冊申報。在省科技廳官網“海南省科技特派員登記管理系統”申報,申報條件如下: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具有帶動鄉村企業(合作社)創新發展和帶動農戶致富能力,自願到農業生產一線開展科技服務,具有社會責任感;
(二)原則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基層科技服務經驗;
(三)專業素質強,至少掌握一門以上專業技術且技術優勢明顯,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信息傳播和綜合協調能力,能夠運用多種手段、途徑傳播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第七條核實認定。申請人登入省科技廳官網科技特派員登記管理系統填寫個人信息、專業特長、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省科技廳對申請人進行批量定期審核,經審核通過即成為海南省科技特派員。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頒發省級科技特派員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八條對接服務。按照“自願、互利”和“雙向選擇、按需選派”原則,由省科技廳統一協調、選派,派出單位、服務對象和科技特派員三方簽訂服務協定。
(一)雙向選擇。科技特派員與擬服務對象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雙方服務(合作)協定,分級提交科技特派員管理單位備案。
(二)定向選派。科技特派員管理單位根據工作任務、項目實施需要,按有關任務、項目管理程式,定向選派科技特派員與服務對象結對幫扶。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的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誠實守信,充分發揮自身科技特長和資源優勢,開展農業科技創新創業服務。
(二)針對服務對象技術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幫助解決生產技術難題。
(三)引進和推廣先進新品種、實用技術等科技成果,與所在鄉鎮合作建立科技示範基地,帶動培育農業產業。
(四)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合作社、協會等,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
(五)根據基層現狀、特點以及實際需求,開展科普宣傳活動,進行相關技術培訓,培養地方技術骨幹。
(六)依託農業科技110服務站,組成“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統籌開展農業科技服務活動。
第十條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的職責
(一)開展產業技術服務,提出產業發展規劃建議。
(二)調研產業發展情況,形成調研報告,作為科技管理部門編制項目指南的參考依據。
(三)分析當地各類科技需求,重點研究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問題,開展聯合攻關。
(四)推廣一批先進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以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多種形式,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
(五)指導和培訓市縣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科技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提升其綜合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派出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日常管理,結合本單位科技成果示範推廣需求,與省科技廳聯合支持農業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省、市縣科技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省級農業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選派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組建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支持新品種、新技術示範推廣項目,組織開展農業科技服務活動,並進行管理和評價;對全省農業科技特派員工作開展表彰活動。
(二)市縣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選派市縣級科技特派員,下派開展科技服務,組織協調本地農業科技特派員和省派農業科技特派員(含“三區”選派對象、掛職科技副鄉鎮長)開展科技服務活動,管理和評價本地科技特派員,並協助省科技主管部門管理和評價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
第四章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對農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評價。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職情況、服務績效、創業成果、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由省科技廳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連續選派及推薦優秀農業科技特派員的依據。
第十四條各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廳報送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農業科技特派員總結材料及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農業科技特派員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農業科技特派員資格:
(一)服務期滿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
(三)存在損害農民利益或嚴重失信的行為;
(四)不接受管理,長期不參加科技特派員相關活動。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六條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在選派期間,所在單位的職務、職稱、工資、福利待遇等保持不變,服務工作業績納入科技人員考核體系,優先作為職稱申報、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和加分項。
第十七條農業科技特派員在服務期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可按95%執行。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採用農業科技特派員+科技項目方式,支持農業科技特派員在我省鄉村振興重點縣和重點地區開展服務,與服務對象聯合申報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示範推廣類科技項目,項目參照《海南省掛職科技副鄉鎮長派遣計畫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瓊科規〔2022 〕25號)執行。鼓勵市縣參照設定市縣級農業科技特派員專項。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省級農業科技特派員、農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進行表彰和典型事跡宣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

檔案廢止

2024年5月9日,《海南省農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瓊科規〔2022〕4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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