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3月2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1〕1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確保我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原則,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按本辦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建設單位應將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補充耕地不能實現“占水田補水田”或糧食產能要求的,可採取耕地提質改造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四條 實行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根據各市縣經濟發展水平、主體功能區定位、耕地質量等別等因素,將全省劃分為3個區域等級。具體地塊的耕地開墾費按照建設項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及地類、耕地質量等別等因素確定收繳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由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單位繳納,其中對擬以劃撥方式供應的項目用地,如項目建設用地單位無法自行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由項目建設用地單位繳納;擬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定方式供應的項目用地,由市縣財政安排資金代繳,並納入土地供應成本;農村集體經營性項目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繳交或由市縣財政安排資金代繳。耕地開墾費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依法批准後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繳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不得下達農用地轉用批覆檔案。
耕地開墾費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徵收。跨市縣行政區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項目占用所在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耕地面積及收繳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徵收耕地開墾費的方式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支出按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統籌安排,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補充耕地規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國家、省重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結合各市縣耕地後備資源狀況,編制下達市縣年度補充耕地計畫。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非農項目建設單位投資或參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自行補充耕地。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通過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或通過交易平台受讓、購買耕地指標,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前,能夠自行補充所占耕地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所補充耕地符合“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要求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和旱地提質改造水田等多種途徑落實占補平衡,不得向農民收取耕地開墾費。
第十一條 實施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嚴禁違反規劃毀林開墾耕地,違規填海、填湖、填濕地墾造耕地。嚴禁違背農業生產和水資源客觀條件,將不適宜改造的旱地強行改造為水田。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強行實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
第十二條 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建立耕地開墾費收繳台賬和補充耕地項目台賬,收繳台賬應載明建設用地名稱,用地單位,占用耕地數量、類型、質量等別,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繳交數額等;補充耕地項目台賬應載明項目名稱,投資總額,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數量、類型、質量等別,竣工時間等。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加強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墾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支出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耕地開墾費使用績效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違法違規收費的查處。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嚴把新增耕地認定審查關,嚴格按照新增耕地認定的要求進行審核、驗收、確認和報備。對重複立項、重複投資、虛假包裝項目,弄虛作假,虛增耕地指標的,已報備的耕地指標無效,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減免耕地開墾費。擅自批准減免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同時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貪污、擠占、截留、挪用耕地開墾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託實施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發布的《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