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

《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2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三條 本市耕地開墾費的徵收標準為:
  (一)七等耕地20萬元/畝;
  (二)八等耕地18萬元/畝;
  (三)九等耕地16萬元/畝;
  (四)十等耕地14萬元/畝;
  (五)十一等耕地12萬元/畝。
  耕地等別高於七等的,在七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每提高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增加2萬元/畝;耕地等別低於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每降低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減少2萬元/畝。
  對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徵收標準按照所在區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根據土地後備資源和開墾成本實際,經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適時調整。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減免政策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占用耕地單位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可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在占用耕地單位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按照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市級占補平衡指標的項目,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占用耕地單位將耕地開墾費繳入市級財政。使用區級占補平衡指標的項目,由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開發建設局,下同)開具繳款通知書,占用耕地單位將耕地開墾費繳入區級財政。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八條 市、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主管部門定期統計耕地開墾費的徵收和減免情況,建立工作檯賬,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挪用、擠占、貪污、截留耕地開墾費的,以及在徵收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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