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耕地開墾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耕地開墾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811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適用地區:浙江省寧波市
-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42號
檔案內容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耕地開墾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墾造耕地力度,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0〕292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徵收耕地開墾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耕地開墾費是國家對依法批准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因沒有條件開墾耕地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積徵收的,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復墾、土地整理的資源性收費項目。對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包括非農業建設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以及通過易地和委託開發途徑補充耕地的建設占用耕地)的,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徵收耕地開墾費。
二、耕地開墾費徵收的具體標準為:江東區、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倉區,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徵收18元;鄞縣、慈谿市、餘姚市,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徵收14元;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徵收10元。占用基本農田的,在上述基礎上每平方米耕地再加收15元。
三、耕地開墾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用有償調劑成本費抵沖耕地開墾費;抵沖不足的,應補繳不足部分。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0〕292號)建立省級耕地開墾資金的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申報建設用地申請時,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20%的耕地開墾費。海曙區、江東區和江北區規劃區內按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耕地開墾費標準全額收取。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耕地開墾費,應按規定到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納入造地改田資金專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等。
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2000〕發221號)執行。市及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在耕地開墾費徵收額的3%以內提取管理費,用於與造地改田資金徵收管理工作有關的必要費用支出,具體包括:徵收票據、業務資料、辦公設施購置、業務培訓、勞務費等。管理費支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使用。
六、建設單位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應按規定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生產成本,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耕地開墾費。
七、各級財政、物價、審計、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耕地開墾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的有關徵收造地費、復墾基金、基本農田保護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