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是一項地方法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11月2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3001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第13號
  • 發布日期:1998-11-24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1月24日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綜合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社會各方面參與,旨在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活動。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保障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組織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有關標準,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開展愛國衛生檢查;
(四)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動員民眾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單位、居民住宅區、村莊、空曠地、水面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單位實行愛國衛生責任制,由單位負責人和指定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莊、衛生之家活動,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提高城鄉總體衛生水平。
第十條實行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對職工進行愛國衛生教育,開展愛國衛生活動,使本單位和指定區域內的衛生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任何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搞好工作場所、家庭衛生和室外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墟集以及城鄉結合部等的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三條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組織教師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托幼組織應當開展衛生知識教育,培養良好衛生習慣。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城市飲水淨化設施建設,飲用水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農村根據民辦公助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逐步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公共廁所應當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加強管理,符合衛生標準。
農村應當逐步普及家庭衛生廁所,推廣使用家庭沼氣等能源,提高農村環境衛生質量。
第十六條各級愛衛會根據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建立愛國衛生活動月制度,進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各級愛衛會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實施滅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他愛國衛生專項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滅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場所的活動,採取綜合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八條從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償服務的單位,應當使用安全有效的藥械,保證服務質量;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九條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滅除病媒生物的藥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愛衛會、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滅除病媒生物活動統一發放的藥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價牟利。
第二十條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候車(機、船)室、大中型商場、會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生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
中、小學生不得吸菸。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菸。
第二十一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愛國衛生工作,投資修建衛生福利設施。
第二十二條各級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和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檢查監督所負責的愛國衛生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所管轄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愛衛會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向主管部門提出表彰或處理的建議。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各級愛衛會辦事機構應當設定舉報電話或信箱,及時查處舉報事項。新聞媒體應當做好輿論監督工作。
第四章 獎罰
第二十五條遵守本條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達到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先進單位標準的;
(二)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授予機關可以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各級愛衛會有權建議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滅除病媒生物活動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的;
(二)衛生責任區達不到國家和省衛生標準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愛衛會辦事機構執行。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元至10元的罰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處50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中、小學生吸菸的,由其監護人與學校共同進行教育,可以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愛衛會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