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海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海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在1990.01.2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1.23
  • 實施時間:1990.01.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兵役登記,第四章 體格檢查,第五章 政治審查,第六章 審定新兵,第七章 交接新兵,第八章 運送新兵,第九章 接收退兵,第十章 徵兵經費,第十一章 獎勵,第十二章 處罰,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新兵徵集工作,確保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省每年徵兵的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具體規定。女兵的徵集,由省人民政府徵兵機構確定徵集辦法。
各市、縣根據省政府和軍區的徵兵命令,結合本地實際,部署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四條 應徵公民在戶籍所在地報名應徵。
經勞動部門批准,城鎮在計畫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關係的農業人口契約制適齡工人,應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應徵,由所在工作單位給予優待;從農村招用的農業人口臨時工(含計畫外用工),一律回戶口所在地報名應徵,由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給予統籌優待。上述人員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履行契約至期滿。廠(地)址不在市區(縣城)的國家、省、市、縣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或職工子女,戶口在市區(縣城)的,按城市條件徵集;戶口在鄉(鎮)的,按農村條件徵集。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市、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徵集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青年入伍,以便為民族地區的建設培養人才和骨幹。
第五條 徵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當年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的徵兵命令執行。
第六條 每年徵兵開始前一個月至新兵啟運前,招工、招乾應當服從徵兵工作,不得招收徵集對象。
第七條 專業技術兵應當按照軍區的規劃,對口徵集,定向儲備。
第八條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輿論工具,結合兵役登記、民兵組訓和擁軍優屬等工作,運用各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九條 兵役機關對確定體格檢查、體檢合格以及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徵兵辦公室,辦公室一般由各級兵役機關和地方公安、衛生、宣傳、民政、交通、財政、勞動等部門以及有關民眾團體抽調人員組成。機關、團體、企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徵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應徵公民體格條件》和《兵員政治條件》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擬訂兵役登記和兵員調撥、被裝發放、新兵運輸等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四)制定保證新兵政治、身體、文化質量的措施,並具體監督、指導;
(五)組織新兵交接和運輸工作,確保新兵按時安全起運;
(六)搞好徵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杜絕事故發生;
(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通報並提出改進措施;
(八)負責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並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九)負責統計表匯總和徵兵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做好徵兵工作。
公安部門會同兵役機關的政治部門,負責預征對象政治摸底、新兵政治審查和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複查、接收。
衛生部門負責對應徵公民的身體目測、體格檢查、抽查和由於身體原因退兵的複查、接收。
宣傳部門要結合徵兵,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教育,不斷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激發廣大適齡青年參軍報國的熱情。
教育部門負責教育適齡學生回響祖國號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並協助兵役機關搞好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準確提供在校時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解除戰士的後顧之憂,並協助徵兵部門把好新兵質量關,嚴格控制城鎮兵(含非農業戶口)的徵集比例,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
勞動人事部門協助民政部門,負責安置退伍軍人,督促有關單位接收部隊退回的原是在職職工的不合格新兵復工復職。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以及使用管理,監督徵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運輸中的安全。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三條 市、縣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徵兵前按照上級關於兵役登記的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的安排,抽調專人,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自行到站進行兵役登記,依法提出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的建議,報市、縣徵兵辦批准並存檔。
第十五條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生可暫緩登記。畢業後,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應當自行到當地兵役登記站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退伍軍人參加預備役登記,不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應當對登記合格的適齡公民,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初步審查,擇優選定預征對象,報市、縣徵兵辦公室批准後,發給《預征對象通知書》。
基層單位對預征對象應當加強管理教育,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政治、身體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 兵役登記時,對超齡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應徵公民應當及時註銷,認真做好統計歸檔工作。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九條 徵兵開始時,市、縣徵兵辦應當根據徵兵任務,明確體檢時限、送檢比例和要求,有計畫地安排預征對象的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徵兵辦的計畫,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隊,具體組織實施體檢工作。
體檢前,市、縣徵兵辦應當對體檢工作人員進行短期培訓,統一思想,明確標準,掌握做法,確保體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兵的複查和抽查由市、縣統一組織進行。普通兵的抽查人數不得少於本市、縣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五的縣,應全部進行複查。
體檢期間,省徵兵辦應當組織力量,深入到市、縣體檢站進行抽查和指導。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二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管區、鄉、縣三級審查負責制和派出所聯審制度,政審前,市、縣徵兵辦應當對政審幹部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政審中,管區、鄉、縣三級政審幹部要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和上級政審部門的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體檢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重點審查其本人的現實表現、文化程度、戶口、年齡等情況,並按級在相應的應徵公民政審表、入伍登記表、入伍花名冊上籤字。
第二十四條 市、縣徵兵辦對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逐個進行複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上的純潔可靠。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擇優向市、縣徵兵辦推薦合格應徵公民。
第二十六條 市、縣徵兵辦對新兵的審定,應當召開政審、體檢組長和基層單位徵兵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聯席會議,集體審定。對潛艇水兵、坦克乘員、水兵和空降兵可以在市、縣範圍內擇優定兵。
第二十七條 基層單位對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張榜公布名單,接受民眾監督,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查清,對確有問題或者一時難以查清的,應當予以調換。
第二十八條 對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由市、縣徵兵辦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並由基層單位組織人員送到應徵公民家中,其家屬應當憑入伍通知書到戶口糧食管理部門註銷應徵公民的戶口和糧油關係,並享受軍屬待遇。城鎮戶口應徵入伍青年,應當填寫《城鎮應徵青年入伍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裝入應徵青年的檔案,一份交市、縣退伍辦存檔,作為退伍後安置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

第七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條 交接新兵由市、縣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進行。交接新兵的有關事宜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由市、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接兵部隊,一份由市、縣徵兵辦公室保存。
第三十二條 市、縣徵兵辦在新兵起送前應當對新兵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
第三十三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後勤部負責制定計畫並調撥到市、縣。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畫並調撥到市、縣。新兵起運前,市、縣徵兵辦負責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八章 運送新兵

第三十四條 在徵兵開始前十五天,省、市、縣徵兵辦應當與部隊聯絡商定新兵運輸計畫。
第三十五條 軍區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會同鐵路、航運軍代處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廣州軍區運輸部門提出新兵運輸計畫。
第三十六條 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畫,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七條 市、縣徵兵辦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畫組織起運,並應當對新兵進行乘車(船)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新兵起運時,各級地方政府要組織歡送,給新兵戴光榮花,勉勵他們安心服役,多作貢獻。增強他們的光榮感、責任感,增強廣大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觀念。

第九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八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經檢疫複查,因身體、政治條件不符合,不宜在部隊服現役而被退回的,市、縣兵役機關應予接收。退兵的時限,身體不合格退兵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為三個月。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三十九條 市、縣徵兵辦與部隊發生退兵爭議的,由省徵兵辦裁決,經省複查符合條件的,由部隊帶回;複查不合格的,市、縣徵兵辦公室應予接收,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在原單位復工、復職。

第十章 徵兵經費

第四十條 省、市、縣兵役登記和徵兵(含為武警部隊代征新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稅廳統籌解決,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徵集費”科目。不足部分,由市、縣自籌解決。基層單位兵役登記、徵兵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解決。
第四十一條 兵役徵集經費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省財稅廳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新兵被服調撥到市、縣所需的運輸費用,由軍區後勤部和省武警總隊後勤部分別負責報銷。市、縣以下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在兵役徵集費中開支。
第四十三條 為武裝警察部隊徵集新兵所需的經費,由有補兵任務的武裝警察總隊按照本省規定的徵兵經費標準撥給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第十一章 獎勵

第四十四條 獎勵應當堅持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實事求是地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應徵公民及其家屬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應徵公民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在鄉、鎮、農場、街道以上範圍有較大影響的;
(二)台灣省籍、歸僑、僑眷積極應徵,表現突出的;
(三)家屬積極支持、鼓勵家庭成員應徵,對本市、縣徵兵工作推動較大的;
(四)公民在服現役期間,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立功受獎者。
第四十六條 徵兵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個人獎勵:
(一)刻苦鑽研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辦事效率高,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的;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模範執行徵兵政策與法令,勇於向徵兵工作中的不良傾向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三)積極出謀獻策,勇於改革創新,對促進徵兵工作有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應當給予集體獎勵:
(一)領導重視,組織嚴密,工作紮實,處理問題及時、準確,完成任務好,安全無事故;
(二)宣傳動員廣泛深入,效果明顯,適齡公民無拒絕、逃避服兵役現象;
(三)嚴守紀律,堅決貫徹執行徵兵命令以及有關規定,無違犯徵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問題;
(四)新兵質量高,無政治退兵和身體責任退兵;
(五)兵役機關盡職盡責,有關部門通力協作,各類人員職責明確,發揮部隊接兵幹部作用好;
(六)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搞得好,優撫政策落實。
第四十八條 獎勵種類:個人獎勵分為通報表彰、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四種獎勵可以單獨使用或者並用;集體獎勵分為通報表彰、記集體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九條 評選受獎人員應當堅持上下結合的原則,應徵公民和家屬由領導提名,民眾評議;工作人員由民眾評議,領導審查;集體獎勵由上一級兵役機關提名。
第五十條 獎勵的審批許可權:
(一)應徵公民及其家屬受通報表彰,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提名,市、縣以上兵役機關批准。
(二)受通報表彰的一般工作人員,由本級兵役機關提名,報上一級兵役機關批准;縣(團)級以上幹部由本級兵役機關提名,報省兵役機關批准。立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經本級兵役機關提名,由上一級兵役機關審查並報其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
(三)授予“徵兵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或者記集體三等功的單位,由上一級兵役機關提名並報其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記集體一、二等功的,基層單位由市、縣提名,省兵役機關審查,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批准;市、縣單位由省兵役機關提名,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批准。
第五十一條 對受獎的集體和個人分別頒發獎狀、獎旗、獎章和獎勵證書,並可發給獎品或獎金;對受獎單位及個人,應在適當的會議或報刊上公布和宣傳;對受獎的應徵公民和家屬,在招工、招乾以及緊俏生產資料、物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考慮,適當照顧;個人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十二條 獎勵應徵公民和家屬所需獎勵費,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自籌解決;獎勵徵兵工作先進單位和徵兵工作人員所需的獎勵費,由審批機關解決。

第十二章 處罰

第五十三條 處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認真嚴肅地進行。
第五十四條 適齡公民及其有關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處罰: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檢和徵集的;
(二)體檢時冒名頂替或者偽造病史,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學歷,私改年齡的;
(四)隱瞞自己的劣跡和犯罪行為的;
(五)體檢合格後拒絕、逃避服兵役的;
(六)批准入伍的新兵不按規定到指定地點集中或者在集中後擅自逃離的;
(七)入伍後逃離部隊的;
(八)干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徵入伍的;
(九)威脅、恫嚇、侮辱徵兵工作人員,擾亂徵兵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五條 徵兵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罰:
(一)違犯徵兵命令、政策、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索賄受賄,營私舞弊,為逃避服兵役者提供方便、開脫罪責或者故意把明顯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隊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泄漏徵兵工作機密,給徵兵工作造成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拉關係、開後門,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五)為他人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年齡及其他偽證的。
第五十六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徵兵任務的;
(二)計畫不當,組織不周,給徵兵工作帶來嚴重損失的;
(三)貫徹徵兵命令和有關政策不堅決,領導不力,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工作秩序混亂,新兵質量差,造成因政治、身體原因退兵,給部隊建設帶來損失的;
(四)職能部門不盡職盡責,給徵兵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六)與接兵部隊關係不融洽,在軍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七條 對個人處罰分為:通報批評、罰款、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對單位的處罰分為:通報批評、罰款。
第五十八條 對犯有第五十四條所列各項行為之一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二、三、八項行為之一者,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一年優待金總數的罰款。
(二)有第五十四條第四、九項行為之一者,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二年優待金總數的罰款。
(三)有第五十四條第五、六、七項行為之一者,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三年優待金總數的罰款。此外,城鎮待業青年,勞動部門三年內不予就業登記和介紹就業;農村青年,勞動部門三年內不予開具招工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三年內不得安排其進鄉(鎮)、管區所辦企業工作;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四年;國營、集體單位的臨時工予以除名;就業工人取消原浮動工資和獎金,三年內不得上浮,不發獎金;當年被招工、招乾、招生的青年,招收單位應當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三年內不準參加中、高考;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應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對本項所列人員的處罰,由市、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提請教育、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犯有第五十五條所列各項行為之一者,一般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視程度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處分。
第六十條 對犯有第五十六條所列各項行為之一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並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一)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節的,按照未完成任務的人數計算,每人處以相當於當地義務兵家屬三至四年優待金總數二倍的罰款;
(二)有第五十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節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犯有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性質惡劣,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處罰的審批許可權:
(一)對適齡公民及其他有關公民的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決定執行;
(二)對徵兵工作人員的處罰,由兵役機關提出意見,徵得有關組織同意,按照任免許可權由幹部任免機關批准,本人所在單位執行;
(三)對單位的處罰由上級兵役機關提出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兵役機關執行。
第六十三條 受罰款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在三日內將罰款送交執行機關。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內到處罰機關要求複議,並可以向上級兵役機關申訴。申訴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適齡公民及其他有關公民的罰款,由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等負責收繳。對工作人員和單位的罰款,由罰款的兵役機關負責收繳。收款單位應當給被罰款者開具收據。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縣以上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對拒不執行罰款裁決的單位和個人,由執罰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與國家當年頒布的徵兵命令相牴觸的,以徵兵命令為準。
第六十七條 各市、縣應當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徵兵工作的具體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適齡青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授權海南省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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