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安徽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安徽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3.12.2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安徽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2.22
  • 實施時間:1993.12.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兵役登記,第三章 體格檢查,第四章 政治審查,第五章 新兵審定,第六章 新兵交接運輸,第七章 退兵處理,第八章 兵員儲備,第九章 經費開支,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徵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統一領導,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徵兵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徵兵工作,由本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負責;不設人民武裝部的,由指定的機構或專人負責。
第三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本細則,執行上級徵兵命令、指示:
(二)組織實施兵役登記、兵員分配、新兵交接運輸;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政治、文化審查和身體檢查。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公安部門會同應徵公民所在單位負責對應徵公司進行政治審查,負責對政治原因退兵的覆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抽調醫務人員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抽查,對因身體不合格的退兵進行複查。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向在校學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識,協助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提供應徵公民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新兵中轉接待和飲食供應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部隊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職職工予以復工、復職。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徵兵工作進行監察。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徵兵工作經費。
第五條 全省每年徵兵的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作出規定。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六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應設立兵役登記站,沒有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基層單位,應指定一個機構或專人負責對本單位的男性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七條 農村進入城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適齡公民,已在城鎮辦理自理口糧戶口的,持《自理口糧戶口簿》到自理口糧戶口據在地兵役登記站登記;未辦理自理口糧戶口的,應回戶口所在地兵役登記站登記。
第八條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暫不參加兵役登記。畢業後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應到戶口所在地兵役登記站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會同醫院、公安派出所、應徵公民所在單位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為當年預征對象,經縣徵兵辦公室批准後,發給兵役證。
第十條 基層單位應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政治、身體變化情況,並在每年徵兵開始前進行一次覆核,發現不符合應徵條件的,應及時調換。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招工、招生、招乾工作應服從徵兵工作需要。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二條 徵兵開始時,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根據徵兵任務和上級要求,有計畫地安排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工作。
第十三條 縣(市、區)衛生部門應按照徵兵辦公室的安排,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體檢組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人組成。接兵部隊的軍醫就當參加主檢室工作。
第十四條 應徵公民憑身份證(或戶口簿)、畢業證、兵役證進入體檢站,無關人員和證件不全者不得進站體檢。
第十五條 負責體檢工作的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
第十六條 對體檢合格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按照《徵兵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體格抽查和複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員超過百分之五的,應全部進行複查。
徵兵期間,省、地(市)徵兵辦公室須組織體檢組到縣(市、區)作重點抽查。
第十七條 在職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徵兵體檢期間,其工資、獎金由單位照發。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十八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以下簡稱政審)工作,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安排,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實施。
縣、鄉(鎮、街道)應抽調專職人武幹部、公安幹部和保衛幹部擔任政審人員。縣徵兵辦公室對抽調的政審人員應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政審實行村、鄉、縣三級審查和公安、基層單位(學校)、部隊聯審制度,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第二十條 政審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和上級部門的要求進行,重點審查應徵公民的現實表現。凡現實表現一時難以查清的,不列為政審合格人員。

第五章 新兵審定

第二十一條 審定新兵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鄉、鎮、街道根據體檢、政審情況,按照超出本地徵集任務五分之一的數量,向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擇優推薦體檢、政審合格人員。
(二)縣(市、區)召開徵兵辦公室主任、政審組長、體檢組長和基層單位徵兵負責人聯席會議,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集體審議後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二條 審定新兵應先定條件兵,再定普通兵。中央警衛師條件兵優先選定。潛水員、潛艇人員、水兵、坦克乘員、空降兵等條件兵應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定。選定潛水員、潛艇人員等要求較高的條件兵時,應留有機動數。
第二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願參軍又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四條 部隊招收專業宣傳員、體工隊員,應持大軍區以上政治部介紹信,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辦理。
部隊招收非專業性文體骨幹,應持軍一級介紹信,在本部隊徵集地區及徵集任務內選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入伍:
(一)現實表現、文化程度、年齡等不清楚的;
(二)身體不符合條件或體檢手續不全的;
(三)政審材料不齊全的;
(四)非農村戶口占用農村戶口指標應徵的;
(五)征接雙方對兵員質量意見分歧大的。
第二十六條 新兵審定後,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並發給國防部徵兵辦公室統一印製的《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當地公安、糧油管理部門辦理戶口、糧油關係註銷手續,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軍屬關係登記手續,享受軍屬待遇。

第六章 新兵交接運輸

第二十七條 新兵交接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進行。交接地點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確定,一般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方便的地點。
第二十八條 交接手續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辦理交接手續時,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交接雙方按照《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當麵點交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字。《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接兵部隊,一份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條 新兵運輸計畫由省徵兵辦公室根據各地、市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提供的新兵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會同鐵路、公路、水路運輸有關部門和軍代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報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十條 新兵運輸計畫批准下達後,各級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認真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取消。必須變更或取消的,應當按審批程式報批。
第三十一條 鐵路、公路、水路運輸部門及軍站供應根據新兵運輸計畫,做好新兵運輸的保障工作。

第七章 退兵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經部隊檢疫、複查,發現其政治、身體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役而被退回的,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予接收,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原單位應準予復工、復職。
第三十三條 退兵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決定退兵之日止,屬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四十五天;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九十天。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對退兵有爭議的,應報省徵兵辦公室裁決。經省徵兵辦公室複查,符合條件的,由部隊帶回;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予接收,並在七日內處理完畢。

第八章 兵員儲備

第三十五條 徵集專業技術兵,按上級劃分的專業技術兵徵集區,實行對口徵集。
徵集前,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根據任務分配,主動與部隊聯繫,了解專業技術兵的數量、種類等情況,將專業技術兵徵集對象對口分配到相應的徵集區。
第三十六條 轉業退伍的專業技術人員,縣(市、區)兵役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儘量對口安置或對口編入民兵預備役專業技術分隊,並搞好預備役登記統計。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三十七條 徵兵辦公室所需徵兵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兵集費”科目。基層單位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解決。兵役徵集費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徵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新兵從交接地到部隊途中所需費用由部隊負責。
第三十九條 醫務人員參加徵兵體檢工作,確需補貼工資的,由徵兵辦公室與醫院結算。
醫療衛生單位對應徵公民進行的特殊檢查,可按照省物價、財政、衛生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所需費用在兵役徵集費中開支。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對在徵兵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應徵公民及其家屬和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或兵役機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所需經費從年度預算的兵役徵集費中統籌安排。
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兵役機關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徵兵任務的;
(二)領導不負責任,組織不當,計畫不調,工作秩序混亂,給徵兵工作帶來嚴重損失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使不符合入伍條件的青年應徵入伍的;
(四)拒絕接收經複查確定不合格新兵的;
(五)拒不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四十二條 為應徵公司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年齡及其他假證明材料或抵制、阻撓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兵役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徵集,經教育不改的,由基層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徵兵命令,依法辦事,確保新兵質量。對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使徵兵工作受到嚴重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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