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知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現將《海南省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就業見習是指組織離校3年內未就業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包括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海南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所屬畢業學年學生、海南省16-24歲未就業青年(以下簡稱見習人員),進入經認定的見習基地,並在具體工作崗位上進行3至12個月的全日制就業見習的制度。
就業見習基地是指依託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建立,經縣級以上就業局認定,為見習人員提供實踐訓練崗位的場所(以下簡稱見習基地)。見習基地實行屬地管理(以批准註冊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準)。
第三條 就業見習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推動和管理、社會參與、見習基地和畢業生雙方自願的原則,促進見習人員實現從見習到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就業見習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級就業見習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市縣就業局負責見習基地的具體經辦和管理工作。
(一)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發動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青年參加就業見習;
(二)負責見習基地的審核認定、日常管理、監督檢查、評估考核;
(三)負責見習基地、見習崗位和見習人員資格審核、公布工作,以及相關補貼的申報、審核、公示和撥付工作;
(四)負責見習人員的跟蹤服務和見習期滿未留用人員的後續服務工作;
(五)負責就業見習相關統計工作。每季度結束當月25日前,各市縣通過就業失業信息管理系統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省就業局;
(六)省就業局負責每年對省級就業見習基地開展一次考核評估;市縣就業局負責每年對本市縣就業見習基地開展一次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可委託第三方實施。重點考核評估就業見習基地政策落實、資金使用、管理措施、師資隊伍、見習效果等情況。
第六條 見習基地承擔就業見習的具體工作。
(一)制定見習計畫和培訓方案,發布本單位的見習崗位信息,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確定指導老師,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和見習活動,管理好見習人員;
(三)申請見習人員的就業見習補貼,辦理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商業保險;按規定為見習人員發放見習崗位工資;
(四)對見習人員進行考核,出具見習考核意見。吸納或推薦未留用見習人員就業。
第三章 見習基地的設立與取消
第七條 申請設立見習基地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及各市縣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設立的見習基地兩年內持續提供的崗位數應達到10個以上;事業單位設立的見習基地,兩年內持續提供的崗位數應達到5個以上;
(三)無違規記錄,通過“信用中國”相關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官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詢無違規信息,經營狀況良好,用工合法合規;
(四)有見習幫教師資力量,能為見習人員提供就業見習崗位工資和必要的生活條件、勞動安全條件,並為其購買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五)入駐海南省各類產業園區、孵化基地的企業設立就業見習基地,如達不到見習崗位設定條件的,可以依託產業園區、孵化基地為單位,按照權屬關係向相應就業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設立見習基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就業見習基地申請表》(附屬檔案1)和《海南省就業見習崗位申報表》(附屬檔案2);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文)(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見習培訓計畫和實施方案;
(四)上年度單位財務報表。
第九條 經省就業局審核認定的見習基地,授予“海南省就業見習基地”牌匾;經市縣就業局審核認定的見習基地,授予“海南省××市(縣)就業見習基地”牌匾。見習基地設立期限每次最長為2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開展見習活動。經認定的見習基地,須通過部門官網、官微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經年度考核評估不合格的見習基地,取消其見習資格。
見習基地在認定期限內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備見習基地設立條件的,向批准成立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取消其見習資格。
在認定期限內,見習基地第一年度完成見習計畫人數達不到50%的,可延期1年;兩年內完成見習計畫人數達不到50%的,由批准設立機構取消開展就業見習資格。
第四章 就業見習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見習基地招聘見習人員上崗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必須簽訂見習協定,明確見習期限、崗位職責、見習待遇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並按規定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購買
住院醫療保險等其他商業保險)。見習人員同等享有單位正式員工的政治與業務學習、生活補貼、文化活動等待遇。
第十二條 見習基地須建立健全見習管理制度,確定專管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委派工作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有責任心的人員作為見習指導老師;及時了解見習人員的思想、生活情況,加強安全、健康管理,幫助見習人員解決困難;應對見習人員加強考核,對表現優秀的見習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見習人員與見習基地協商一致,由見習人員書面申請,並做好交接後可解除見習協定。
第十四條 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基地可解除見習協定:
(一)一個月內,無故連續缺勤3天或累計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見習紀律且經教育無效的;
(三)見習期間有主觀重大過失給見習基地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本人不願意繼續從事就業見習的。
第十五條 見習期滿,見習基地應根據見習人員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現、能力素質、見習成效等情況,對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考評,簽署見習考核意見。
第十六條 見習基地可以提前結束或按見習協定結束見習期,安置見習人員就業;見習期滿未被吸納的見習人員,可推薦到相關單位就業。見習基地吸納見習人員就業應與之簽訂勞動契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五章 見習補貼發放與管理
第十七條 見習期間,見習基地發放的就業見習崗位工資不得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用人單位,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0%給予補發。符合條件的見習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見習補貼。
見習人員見習期未滿提前離崗的,當月見習不足10個工作日的不予發放當月見習補貼,滿10個工作日不足1個月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補貼。
留用率是指見習基地在一個考核周期內(上年7月至當年6月底),與見習期滿或提前留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數占該周期內就業見習期滿人數的比例。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由見習基地統一購買,並在初次見習補貼申領中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見習基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提高見習崗位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見習人員見習崗位工資,並在支付見習崗位工資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就業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
(一)申請初次就業見習補貼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申請表》;
2.就業見習補貼花名冊;
3.畢業生提供《
居民身份證》和《
畢業證》複印件,未就業青年提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海南省就業見習協定書複印件;
5.就業見習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
(二)申請後續就業見習補貼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業見習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
2.《就業見習生變化明細表》(就業見習人員有變化時提供)。
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就業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第十九條 每月申請就業見習補貼的對象為截至上月月底見習滿1個月的見習人員。見習期跨月的見習補貼於見習期滿1個月的次月申請補貼。
第二十條 在
產業園區、孵化基地設立的就業見習基地,由產業園區、孵化基地統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產業園區、孵化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由產業園區、孵化基地將補貼轉撥給相應的創業企業。
本辦法所列的就業見習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以及開展第三方考核評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就業見習示範基地評選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省就業局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就業見習示範基地評選工作,相應的申報推薦時間、條件、程式等另行向社會公布。經評選為省級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的,統一授予“海南省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牌,並擇優推薦參評全國就業見習示範基地。被評選為省級或國家級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海南省就業見習基地申請表
2.海南省就業見習崗位申報表
辦法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海南省就業見習基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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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基本情況簡介(經營或業務範圍、企業規模、職工人數、員工素質現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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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申請表一式兩份。
附屬檔案2
海南省就業見習崗位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