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為了保障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加強對公費醫療的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 發布日期:1992-01-02
- 生效日期:199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省長:劉劍鋒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
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省長:劉劍鋒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
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加強對公費醫療的管理,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制定的《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而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面合理負擔,以國家為主。醫療費用的開支,既要保障基本醫療,又要避免浪費。
第三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和合理收費。
第四條實施公費醫療的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和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應遵守公費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糾正和抵制公費醫療工作中的各種不正之風。
第二章 公費醫療的實施範圍
第五條實施單位和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是:
(一)各級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除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外的實行差額預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省總工會、各市、縣地方工會、產業工會的在編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市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五)實施單位經批准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人員和待分配的超編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在殘廢軍人療養院、榮軍院療養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實施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在軍隊工作而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非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但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的規定並由民政部門發給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准設定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在計畫內招收的本科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託培養、自費學習以及幹部專修科的學生),其中含經批准因病休學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和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一年以內的應屆畢業生;
(十)實施單位經批准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實施單位的在編契約制幹部和工人(不含實行勞保福利統籌辦法的契約制工人);
(十二)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實施單位中非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限一年以上者,可由所在單位申請並按公費醫療年人均定額繳納醫療費,參加當地的公費醫療統籌;工作期限一年以下者,如在工作期限內患急性病,其醫療費由所在單位參照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一)各級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除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外的實行差額預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省總工會、各市、縣地方工會、產業工會的在編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市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五)實施單位經批准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人員和待分配的超編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在殘廢軍人療養院、榮軍院療養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實施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在軍隊工作而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非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但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的規定並由民政部門發給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准設定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在計畫內招收的本科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託培養、自費學習以及幹部專修科的學生),其中含經批准因病休學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和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一年以內的應屆畢業生;
(十)實施單位經批准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實施單位的在編契約制幹部和工人(不含實行勞保福利統籌辦法的契約制工人);
(十二)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實施單位中非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臨時工、季節工、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限一年以上者,可由所在單位申請並按公費醫療年人均定額繳納醫療費,參加當地的公費醫療統籌;工作期限一年以下者,如在工作期限內患急性病,其醫療費由所在單位參照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第三章 公費醫療經費的開支範圍
第六條公費醫療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並確因病情需要的各種檢驗、藥品(不含自費藥品)、注射、治療、手術(含計畫生育手術)、拔牙、補牙、針灸、推拿、按摩、接生(限於計畫內生育)、輸血(限於搶救危重病人)、住院等所需的醫療費用;
(二)經批准轉診、轉院屬本條第一項所列的醫療費用;
(三)因公出差或經批准探親、休假人員,在當地公立醫院(含集體所有制醫院)就醫屬本條第一項所列的醫療費用;
(四)手術後或危重疾病恢復期以及反覆發作的慢性病患者,經原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進行短期(三個月以內)療養、康復治療的醫療費用。如病情需要延長療養時間者,須再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
(五)因原醫療機構缺藥,憑該醫療機構證明,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到國營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費用;
(六)因病情需要,憑醫療機構證明,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安裝的人工器官費用;
(七)因病情需要而進行器官移植,根據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個人共同商定的醫療費用負擔比例,應由公費醫療負擔的醫療費用;
(八)用於搶救危重病人所必需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製品)的費用。
(一)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並確因病情需要的各種檢驗、藥品(不含自費藥品)、注射、治療、手術(含計畫生育手術)、拔牙、補牙、針灸、推拿、按摩、接生(限於計畫內生育)、輸血(限於搶救危重病人)、住院等所需的醫療費用;
(二)經批准轉診、轉院屬本條第一項所列的醫療費用;
(三)因公出差或經批准探親、休假人員,在當地公立醫院(含集體所有制醫院)就醫屬本條第一項所列的醫療費用;
(四)手術後或危重疾病恢復期以及反覆發作的慢性病患者,經原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進行短期(三個月以內)療養、康復治療的醫療費用。如病情需要延長療養時間者,須再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
(五)因原醫療機構缺藥,憑該醫療機構證明,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到國營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費用;
(六)因病情需要,憑醫療機構證明,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而安裝的人工器官費用;
(七)因病情需要而進行器官移植,根據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個人共同商定的醫療費用負擔比例,應由公費醫療負擔的醫療費用;
(八)用於搶救危重病人所必需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製品)的費用。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屬於公費醫療開支範圍:
(一)掛號費、出診費、煮藥費、藥瓶費、醫療諮詢費、優質優價(即特診特價)費、救護車費和就醫差旅費等;
(二)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費、空調費,電爐、電視和電冰櫃費,會診醫務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招待費和生活補助費,非醫院規定的護理費,損壞公物賠償費,陪人費,超計畫生育費,新生兒保育費,產婦衛生費等;
(三)安裝假眼、假齒、假肢、腹托、腎托、助聽器、配眼鏡,鑲牙、矯形、整容,磁療胸罩,磁療護膝等費用;
(四)自請醫生和按摩人員、自尋處方、自購藥品等費用;
(五)非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藥和接種以及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用;
(六)自行到非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治療的費用;
(七)未經前條規定的程式批准而自行療養、康復、轉診、轉院的醫療費用;
(八)醫院認為應出院而拒絕出院,從拒絕之日起的住院費用;
(九)由於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所致傷殘的醫療費用;
(十)出國期間在國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自費藥品以及其他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一)掛號費、出診費、煮藥費、藥瓶費、醫療諮詢費、優質優價(即特診特價)費、救護車費和就醫差旅費等;
(二)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費、空調費,電爐、電視和電冰櫃費,會診醫務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招待費和生活補助費,非醫院規定的護理費,損壞公物賠償費,陪人費,超計畫生育費,新生兒保育費,產婦衛生費等;
(三)安裝假眼、假齒、假肢、腹托、腎托、助聽器、配眼鏡,鑲牙、矯形、整容,磁療胸罩,磁療護膝等費用;
(四)自請醫生和按摩人員、自尋處方、自購藥品等費用;
(五)非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藥和接種以及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用;
(六)自行到非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治療的費用;
(七)未經前條規定的程式批准而自行療養、康復、轉診、轉院的醫療費用;
(八)醫院認為應出院而拒絕出院,從拒絕之日起的住院費用;
(九)由於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所致傷殘的醫療費用;
(十)出國期間在國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自費藥品以及其他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第四章 公費醫療的管理
第八條公費醫療經費實行單列,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政府所審批的年度預算直接撥給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使用。
中央國家機關駐瓊單位的公費醫療,由駐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高等院校帶工資上學的大學生,其醫療費由原單位報銷。
中央國家機關駐瓊單位的公費醫療,由駐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高等院校帶工資上學的大學生,其醫療費由原單位報銷。
第九條門診醫療費由實施單位包乾管理,即按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和年人均定額,將40%的經費撥給實施單位掌握使用,節餘留用,超支自理。住院醫療費由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管理,節餘留用,超支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
第十條公費醫療的定額,應根據上年的實際開支數、物(藥)價的升降比率以及診治手段更新等情況逐年核定。
第十一條公費醫療費用,由個人按如下比例負擔:
門診醫療費:在職幹部、工人負擔10%;退休人員負擔7%;離休幹部負擔2%。
住院醫療費:在職幹部、工人負擔5%;退休人員負擔3%;離休幹部負擔1%。
高新儀器的檢查、治療費(指一次200元以上的檢查、治療費,不分門診和住院,下同):在職幹部、工人負擔15%;退休人員負擔10%;離休幹部負擔3%。
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省社會保障委員會可根據公費醫療費的實際開支和職工工資的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因患危重疾病或長期慢性病,每人每年自負醫療費超過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8%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甲類傳染病、精神病、癌症、計畫生育手術後遺症患者,其個人負擔部分全免,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其個人負擔部分全免,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門診醫療費:在職幹部、工人負擔10%;退休人員負擔7%;離休幹部負擔2%。
住院醫療費:在職幹部、工人負擔5%;退休人員負擔3%;離休幹部負擔1%。
高新儀器的檢查、治療費(指一次200元以上的檢查、治療費,不分門診和住院,下同):在職幹部、工人負擔15%;退休人員負擔10%;離休幹部負擔3%。
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省社會保障委員會可根據公費醫療費的實際開支和職工工資的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因患危重疾病或長期慢性病,每人每年自負醫療費超過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8%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甲類傳染病、精神病、癌症、計畫生育手術後遺症患者,其個人負擔部分全免,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其個人負擔部分全免,從公費醫療經費中支付。
第十二條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應持《公費醫療證》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是省人民醫院、省中醫院和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各市行政、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是市人民醫院和市中醫院;各縣(含縣級市,下同)行政、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是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和所在地鄉、鎮衛生院。
非公費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幹部、工人,可在本醫療機構就醫。高等院校的學生,原則上應在本校醫療機構就醫;如病情需要轉診、轉院者,須經本校醫療機構同意。
非公費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幹部、工人,可在本醫療機構就醫。高等院校的學生,原則上應在本校醫療機構就醫;如病情需要轉診、轉院者,須經本校醫療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門診醫療費憑醫院的專用處方和收據回單位按規定報銷。住院醫療費採取記帳付款方式,即個人只交應負部分的醫療費,其餘的由醫院開列清單,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後付款。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不予付款。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的責任。
(一)組織醫務人員、幹部和工人,學習有關公費醫療的規定和辦法。未學習者,不得上崗工作。
(二)除按《海南省公費醫療用藥範圍的規定》用藥外,急性病一般取三天藥,慢性病取七天藥,結核病等慢性病最多取一個月的藥。違者,對醫院處以藥價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生、司藥及收款人員(以下統稱醫務人員)處以藥價二倍的罰款。
(三)門診一次處方(含檢查)超過30元者,由醫院門診部主任批准;超過50元者,由醫院醫務處(科)或院領導批准。違者,對當事的醫務人員處以等額的罰款。
(四)高新儀器的檢查和轉院,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申請,經科主任或分管院長簽名同意並加蓋醫院公章,報所在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如病情危急,可先檢查或轉院,後補辦手續)。違者,其醫療費不予報銷。
CT或MRI等高新儀器的檢查,應嚴格掌握檢查指征,不得隨便使用。通過一般檢查已明確診斷而再做CT或MRI檢查的,檢查費不予報銷,並對當事的醫務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和分別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五)門診要對病人、證件和病歷認真進行核對。如發現人證不符者,應扣留其醫療證,除通過所屬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對持證者處以50-100元罰款。對故意給冒名者開方或檢查的醫生,處以醫療費二倍的罰款。
(六)自費藥品應在處方和收據上寫清楚,不得混在公費藥品中記帳或開收據。違者,對醫院處以藥價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務人員分別處以藥價二倍的罰款。
(七)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收費。違者,對醫院處以應收費額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務人員處以應收費額二倍的罰款。
(八)建立健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的健康檔案。全省採用統一的公費醫療專用處方和門診、住院病歷(格式由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
(九)各定點的醫療機構,應把遵守公費醫療的規章制度作為建設文明醫院和考核醫療服務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成立公費醫療管理小組,由領導、醫務和財會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一)組織醫務人員、幹部和工人,學習有關公費醫療的規定和辦法。未學習者,不得上崗工作。
(二)除按《海南省公費醫療用藥範圍的規定》用藥外,急性病一般取三天藥,慢性病取七天藥,結核病等慢性病最多取一個月的藥。違者,對醫院處以藥價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生、司藥及收款人員(以下統稱醫務人員)處以藥價二倍的罰款。
(三)門診一次處方(含檢查)超過30元者,由醫院門診部主任批准;超過50元者,由醫院醫務處(科)或院領導批准。違者,對當事的醫務人員處以等額的罰款。
(四)高新儀器的檢查和轉院,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申請,經科主任或分管院長簽名同意並加蓋醫院公章,報所在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批准(如病情危急,可先檢查或轉院,後補辦手續)。違者,其醫療費不予報銷。
CT或MRI等高新儀器的檢查,應嚴格掌握檢查指征,不得隨便使用。通過一般檢查已明確診斷而再做CT或MRI檢查的,檢查費不予報銷,並對當事的醫務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和分別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五)門診要對病人、證件和病歷認真進行核對。如發現人證不符者,應扣留其醫療證,除通過所屬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對持證者處以50-100元罰款。對故意給冒名者開方或檢查的醫生,處以醫療費二倍的罰款。
(六)自費藥品應在處方和收據上寫清楚,不得混在公費藥品中記帳或開收據。違者,對醫院處以藥價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務人員分別處以藥價二倍的罰款。
(七)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收費。違者,對醫院處以應收費額五倍的罰款;對當事的醫務人員處以應收費額二倍的罰款。
(八)建立健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的健康檔案。全省採用統一的公費醫療專用處方和門診、住院病歷(格式由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
(九)各定點的醫療機構,應把遵守公費醫療的規章制度作為建設文明醫院和考核醫療服務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成立公費醫療管理小組,由領導、醫務和財會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實施單位的責任。
(一)成立公費醫療管理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二)教育幹部、工人嚴格遵守公費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政紀處分。
(三)對包乾管理的門診醫療費,單位可根據享受人員的工齡、年齡和健康等情況,分檔次、定指標報銷,但不得發給個人。醫療費報銷,應扣除個人承擔部分、自費藥品和不屬於公費醫療開支範圍的部分。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報銷。
(四)認真做好公費醫療的各項統計、報表工作。對於醫院所開的處方、收據以及疾病證明書等,應保存備查。對虛報享受公費醫療人數的實施單位,處以超報人數年人均醫療費五倍的罰款。
(一)成立公費醫療管理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二)教育幹部、工人嚴格遵守公費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政紀處分。
(三)對包乾管理的門診醫療費,單位可根據享受人員的工齡、年齡和健康等情況,分檔次、定指標報銷,但不得發給個人。醫療費報銷,應扣除個人承擔部分、自費藥品和不屬於公費醫療開支範圍的部分。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報銷。
(四)認真做好公費醫療的各項統計、報表工作。對於醫院所開的處方、收據以及疾病證明書等,應保存備查。對虛報享受公費醫療人數的實施單位,處以超報人數年人均醫療費五倍的罰款。
第五章 享受優待醫療的規定
第十六條副廳級或相當於副廳級以上的幹部(含享受同級待遇的離休幹部)和老紅軍、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一級藝術師或相當於同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國家或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的優秀專家和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可享受下列優待醫療:
(一)醫療費實行單列並按制度規定報銷。
(二)門診或住院的醫療費用除由個人繳納應該承擔的部分外,其餘均由醫院開列清單,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後,統一付款。
(三)持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發給的《海南省優待醫療證》或《海南省離休幹部醫療證》,掛號、診病、取藥、檢查、治療以及住院等均可優先安排。
(四)因病住院,副省級或相當於副省級以上職務的幹部(含享受同級待遇的離休幹部、科技專家和知名人士)可住單人病房;副廳級或相當於副廳級以上職務的幹部(含享受同級待遇的離休幹部、科技專家和知名人士)可住雙人病房。如病情危重,確屬搶救所必需的貴重藥品和自費藥品,由醫院配發的,可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
(五)因病需要療養者,省幹部療養院應優先安排。其療養費個人只繳納應負擔的部分,其餘的由療養院開列清單,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後,統一付款。
(六)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每年要為享受優待醫療的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費用應編制預算,經省政府審批後,由財政撥給專款。
(一)醫療費實行單列並按制度規定報銷。
(二)門診或住院的醫療費用除由個人繳納應該承擔的部分外,其餘均由醫院開列清單,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後,統一付款。
(三)持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發給的《海南省優待醫療證》或《海南省離休幹部醫療證》,掛號、診病、取藥、檢查、治療以及住院等均可優先安排。
(四)因病住院,副省級或相當於副省級以上職務的幹部(含享受同級待遇的離休幹部、科技專家和知名人士)可住單人病房;副廳級或相當於副廳級以上職務的幹部(含享受同級待遇的離休幹部、科技專家和知名人士)可住雙人病房。如病情危重,確屬搶救所必需的貴重藥品和自費藥品,由醫院配發的,可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
(五)因病需要療養者,省幹部療養院應優先安排。其療養費個人只繳納應負擔的部分,其餘的由療養院開列清單,送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後,統一付款。
(六)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每年要為享受優待醫療的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費用應編制預算,經省政府審批後,由財政撥給專款。
第六章 公費醫療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省社會保障委員會為全省公費醫療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省社會保障委員會下設省公費醫療工作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公費醫療資金的籌集、經營、管理和給付。
第十九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所設立的公費醫療管理小組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公費醫療的各項政策、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執行措施並組織施行,按時上報各項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實施單位的公費醫療管理小組或專職幹部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公費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向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繳納參加公費醫療統籌人員的經費,報送公費醫療的人數以及經費開支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費醫療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對實施單位和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公費醫療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醫療機構和醫藥銷售單位有關藥品的購銷範圍、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銷售價格等執行情況。
(二)醫療機構和實施單位有關享受人員範圍、經費開支範圍等情況。
(三)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醫療費報銷情況。
(一)醫療機構和醫藥銷售單位有關藥品的購銷範圍、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銷售價格等執行情況。
(二)醫療機構和實施單位有關享受人員範圍、經費開支範圍等情況。
(三)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醫療費報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公費醫療的監督和檢查,除由專門機構經常進行外,還可採取自查、互查、聯查、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對模範執行公費醫療有關政策和規定,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紀收入或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省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有牴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