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愛滋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愛滋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是1992年發布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愛滋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11
【生效日期】1992-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愛滋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9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愛滋病病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防治管理,避免愛滋病、愛滋病病毒的傳播蔓延,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經國務院批准、衛生部等七部委發布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海南省境內發現的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在外事、公安、教育、旅遊、民航、口岸等部門的配合下,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流行病學的調查和診斷
第四條醫療、衛生、國境檢疫等單位,凡發現疑似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時,應當采其4毫升血樣,於12小時內送到經省衛生廳確定的市、縣衛生防疫站愛滋病病毒抗體篩選實驗室檢驗。血清篩選呈陽性時,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剩餘血清(不少於1.5毫升)分別送省愛滋病監測中心和由衛生部指定的愛滋病病毒抗體確定實驗室進行復檢、確認。
送血樣的同時,應當附上填寫好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報表》。
確診後,省愛滋病監測中心應當立即將《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例報告表》用快件寄衛生部衛生防疫司,同時報省衛生廳一份,並將結果及時通知送檢單位。
第五條流行病學調查由所在市、縣衛生防疫站會同發現、報告單位進行。內容包括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情況、臨床表現、感染途徑、密切接觸者等情況。
第六條愛滋病病人的診斷,由各市、縣愛滋病診斷小組根據患者的臨床症狀、實驗室結果和流行病學資料,依據衛生部制定的診斷標準判定。
第三章 疫情報告和公布
第七條醫療、衛生、國境衛生檢疫等單位發現愛滋病病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愛滋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市、縣衛生防疫站報告。市、縣衛生防疫站按照規定逐級上報,最後由省衛生防疫站向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報告。
為掌握入境人員愛滋病檢查情況和便於復檢,國境衛生檢疫單位應當在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進行愛滋病檢查的入境人員名單、住址、結果報省衛生廳。
第八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在向上級衛生防疫站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政府。省衛生廳負責向衛生部報告。
第九條本省愛滋病疫情經衛生部和省政府同意後,由省衛生廳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第四章 防治管理
第十條外籍人員在本省停留或者居留期間,如被發現為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時,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迅速提請公安部門縮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資格,監督其出境,接待單位予以協助。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外籍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出境時間等情況提前通知出境口岸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
華僑、港澳台同胞如在本省被發現為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參照前款辦理。
第十一條本省居民被診斷為愛滋病病人時,應當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下,由發現單位立即將其送往指定的醫院隔離治療。
負責愛滋病病人隔離治療的醫院,至少應當具備收治B肝病人的一切條件,採用對B肝病人的管理方法,並根據愛滋病的特點採取相應措施,做好愛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在國外居住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國內公民以及批准回國定居或者工作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回國滿三個月後,必須到所在市、縣衛生防疫站進行愛滋病病毒復檢;在國外居住不滿三個月的國內公民回國後,必要時由所在市、縣衛生防疫站進行愛滋病病毒檢測。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涉外婚前健康體驗必須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涉外婚前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由省衛生廳指定設有愛滋病病毒初篩實驗室的衛生防疫站進行。
第十四條省、市、縣衛生防疫站要每季度對同級醫療單位的獻血員、血站、血庫的血源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一次,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同時按照《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加強對重點人群的愛滋病監測工作。進行愛滋病血清學檢查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第十五條本省居民被診斷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公安等部門的配合下,根據預防需要採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由所在市、縣衛生防疫站每半年對其本人及其家屬和密切接觸者訪視一次,對其本人體檢並作免疫功能測定。對其本人和家屬進行預防愛滋病基本知識教育,提供衛生諮詢服務;指導和動員其家屬協助其本人履行下列預防措施:
1.避免性濫交等不安全性行為;性生活時,男方一定要使用保險套;
2.不捐獻血液、精液和組織器官;
3.單獨使用牙刷、剃刀等衛生用品;
4.如遇流血,應當及時對受血污染物進行消毒;
5.女性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要避免懷孕。
(二)在感染者所在的市、縣、鄉鎮各指定一間醫院(衛生院),配備專門人員,對感染者可能發生的一切疾病進行診治。對享受公費醫療的感染者,應當將其公費醫療關係轉到所指定的醫院;
(三)對出現愛滋病相關綜合症的感染者,應當送往指定的醫院治療和留驗;
(四)不準其從事生物製品生產、獻血及其他與愛滋病傳播途徑關係密切的職業。
第十六條外省人員在本省被診斷為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動員其返回戶口所在地,並通知其戶口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確實不能返回戶口所在地者,則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管理。
第五章 消毒
第十七條為愛滋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醫療、保健和預防服務時,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其他診治器械使用後必須嚴格消毒;他們接觸過的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環境必須嚴格消毒;受污染的一次性物品應當焚化,杜絕醫源性感染。
疫點在國境口岸範圍內的,由所在口岸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消毒。疫點在國境口岸範圍外的,由當地衛生防疫站實施消毒。
第十八條愛滋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後,屍體必須就地火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派出人員的調查時,有義務提供愛滋病的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不得將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發現經過等情況向社會公布或傳播。如非疫情處理需要,有關單位不得將有關上述情況的檔案和資料抄報、抄送給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縣以上(含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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