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在2005.08.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8.31
- 實施時間:2005.08.31
經2005年7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依法推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中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任命、派出、聘用的人員。
第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經批准或者核定安排生育子女,或者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有關部門核定安排或者批准生育的,除收回核定或者批准的生育證明外,對夫妻雙方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已生育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式規定審查、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違法收養子女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屬超生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他人相互勾結,違法出具生育證明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除本規定第四條之外的計畫生育證明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
(三)藏匿、包庇、轉移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頂替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進行孕情檢查、病殘兒鑑定和落實計畫生育手術的;
(五)未經批准實施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的;
(六)隱瞞嬰兒去向、謊報嬰兒性別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七)拒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或者接受孕情檢查的;
(八)妨礙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九)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產、干擾其家庭生活和生產的;
(十)其他破壞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
第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非法為他人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或者施行復通術等破壞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未經批准非法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未經批准實施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十條 涉嫌違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依照《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超生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和社會撫養費,或者不按期退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畫生育證明的;
(七)對揭發、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對本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人員不予及時處理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協助履行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
(三)拒不按規定兌現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與優待的。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作出。
第十四條 中央及外省駐瓊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建議有管轄權的單位參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職工、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的,由其所在單位參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1年10月22日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行政處分規定》和1997年12月28日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行政處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