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與海基會草簽兩項協定(1993年4月10日)

1993年4月10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草簽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共九條,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以便使用者核對。雙方同意對公證書形式或內容有疑問的,相互協助查證。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繫。《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兩岸相互開辦掛號函件查詢及補償事宜的業務範圍。掛號函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後,查詢的方式,由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指定的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繫,賠償方式是各自賠償,由原寄一方郵政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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