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與海基會關於推進兩岸投保協定協商的共同意見

2011年10月20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天津舉行會談。會談中,雙方就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定協商達成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協會與海基會關於推進兩岸投保協定協商的共同意見
  • 活動時間: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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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兩岸投保協定協商經一年來雙方協商團隊多次積極、深入的業務溝通,已取得重要和積極進展。雙方就協定內容形成諸多共識並基本達成一致,兩會對此表示充分肯定。鑒於協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且雙方管理體制存在差異,還需要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兩會同意繼續並加快最後階段的商談,在下一次兩會會談時簽署協定。
雙方認為,兩岸投保協定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框架協定)後續商談的重要內容,對促進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依據框架協定相關規定儘速完成協商,以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
雙方同意,協定內容應參考一般投保協定的基本框架、考慮兩岸特殊性、回應雙方投資者關切,並強化協定的可操作性。文本內容包括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爭端解決、聯繫機制等重要議題:
——妥善定義投資及投資者,明確協定的適用範圍。
——投資待遇的規定兼顧投資及投資者待遇,將對投資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護作出適當安排,並依據框架協定的規定,就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促進投資便利化等進行規範。
——雙方同意徵收(包括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損失補償、代位、轉移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則參考通行慣例妥善處理。
——雙方已就爭端解決的機制架構進行充分溝通,並將就協定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雙方投資者商事契約爭議解決進行深入討論,以期達成有效解決相關爭端的機制安排。
——雙方將建立聯繫平台及相關協處機制,以有效執行協定,強化對雙方投資者的相關服務。
兩會肯定雙方團隊在協商過程中積極謀求共識的善意及誠意,並表示將繼續積極溝通,早日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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