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協會會長
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
江丙坤2010年6月29日下午在重慶簽署了《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根據協定,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協定相關的事宜。
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完成為落實協定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協定的執行;解釋協定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信息;根據協定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協定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協定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成立
2010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生效以後,為儘快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保障早期收穫順利實施及後續商談如期開展,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就委員會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與溝通,1月6日兩會換函通報了委員會成員名單,發表了新聞稿,標誌著委員會正式成立。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采雙首席代表制,大陸方首席代表為海協會特邀顧問姜增偉,代表包括
商務部、國台辦、
發改委、
工信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等7個部門的海協會理事、專家。雙方同意,未來可視議題需要調整和增補相關人員。
成員
大陸方面委員會成員
首席代表:姜增偉
代表:陳星 徐莽 李成鋼 馬曉光 戚秀芹 孫元江 朱英娟 馬向暉 趙文智 王小龍 康強 林建田
台灣方面委員會成員
首席代表:梁國新
代表:卓士昭 李麗珍 凌家裕 張俊福 邱淑貞 楊珍妮 張銘斌 連錦漳 詹方冠 黃宋龍 謝鈴嬡 陳榮元
條文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定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定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定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定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定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定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定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定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