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

2014年1月10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預字〔2014〕38號印發《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和職責、招募與退出、運行與管理、數據及檔案管理、獎懲、附則7章27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
  • 文號:國海預字〔2014〕38號
  • 發布時間: 2014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0日
通知內容,管理規定,

通知內容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海預字〔2014〕3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
為深入貫徹執行《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加強和規範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我局制定了《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月10日

管理規定

海上船舶和平台志願觀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海洋觀測事業,提高海洋預報和防災減災能力,加強和規範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依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適用於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 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屬於基礎性公益事業。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將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納入本級海洋觀測網規劃。
第四條 海上志願觀測船舶(以下簡稱志願船)是指經海洋主管部門選定並登記註冊,志願參加海洋觀測工作的海上船舶。海上志願觀測平台(以下簡稱志願平台)是指經海洋主管部門選定並登記註冊,志願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海上固定油氣開採作業平台及其他人工構造物等。
第五條 鼓勵符合國家觀測預報業務需求的海上船舶、油氣開採作業平台及其他人工構造物等加入志願觀測工作。
第六條 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按照“政策引導、統籌協調、志願加入、服務公益”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負責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及修訂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管理制度;
(二)編制國家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計畫;
(三)建設和管理國家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業務體系;
(四)管理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數據;
(五)管理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相關國際事務;
(六)協調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工作的相關事宜。
第八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區派出機構)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是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的招募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招募實施計畫;
(二)負責志願觀測的海上船舶、平台的招募和業務管理;
(三)負責志願觀測的海上船舶、平台所需觀測儀器設備的購置、檢定、安裝與維修;
(四)負責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數據質量控制和數據匯交;
(五)負責組織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的業務培訓。
第九條 志願船、志願平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配合志願觀測相關工作,可無償使用其獲取的觀測數據,承擔以下工作:
(一)志願觀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和觀測數據的存儲報送;
(二)配合志願觀測設備的安裝、維修、巡檢和培訓等工作;
(三)與招募管理機構進行日常聯絡。
第三章 招募與退出
第十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據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和業務需求制訂國家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計畫。
第十一條 海區派出機構根據國家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計畫及業務需求制定所轄海域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招募實施計畫,並將招募實施計畫及實際招募情況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海洋觀測網規劃和業務需求制定所轄海域海上船舶、平台志願觀測招募實施計畫,並將招募實施計畫及實際招募情況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招募實施計畫組織海上船舶、平台的招募工作,並與海上船舶、平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簽訂相關志願觀測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加入志願觀測工作的船舶、平台應確定管理責任人,負責志願船、志願平台觀測的日常工作。
有意願加入志願觀測工作的船舶或平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可向海區派出機構或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海區派出機構或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將其納入志願觀測招募實施計畫。
第十三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不適宜繼續開展志願觀測的船舶、平台退出業務觀測,並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或平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向招募管理機構申請退出志願觀測,招募管理機構應將退出志願觀測的船舶或平台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退出志願觀測工作的船舶、平台應將觀測設備退還招募管理機構。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業務要求和規範標準採購觀測儀器設備,並建賬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志願船、志願平台使用的觀測儀器設備應經計量檢定合格。
第十六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範和技術要求安裝、調試觀測儀器設備。
第十七條 志願船、志願平台管理責任人應按照觀測儀器設備相關規程進行操作,觀測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報修。
第十八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建立巡檢維修制度,原則上每年應對所管轄的志願船、志願平台觀測儀器設備進行巡檢,對存在故障的觀測儀器設備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對不具備巡檢條件的或突發儀器設備故障的志願船,待其到達國內港口後即進行儀器設備檢查和維修。
第五章 數據及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志願船、志願平台觀測數據的處理、存儲、傳輸應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將志願船、志願平台的實時觀測數據納入國家海洋數據傳輸網。
第二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應對觀測儀器設備及其存儲數據妥善保管。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在開展巡檢工作時,回收存儲數據,審核後按規定匯交。
第二十二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組織對觀測數據進行質量審核,保證志願觀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做好志願船、志願平台技術檔案和業務檔案的管理,確保其完整、準確和規範。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海區派出機構及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在海洋志願觀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故意破壞志願觀測儀器設備等影響志願觀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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