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採購實施辦法

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採購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規範浦東新區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採購實施辦法
  • 目標: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
  • 定義:法律、法規
  • 對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規範浦東新區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應急工程除外),均適用本辦法。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文化、教育及其它公益事業建築物、市政道路、橋樑、公共綠化、河道疏浚、水利、防汛設施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購置及裝修等。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建設項目專項資金。
第四條 浦東新區財政局負責工程的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採購實施辦法,編制下達工程採購計畫,審核項目採購完成情況,監督採購計畫的實施並協調有關工作等。
第五條 浦東新區建設局是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浦東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對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工程政府採購過程進行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標單位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招標檔案備案,評標委員會組成備案,評述報告和契約備案,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按部門集中採購和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即採購人)負責部門集中採購和政府採購過程中有關技術性、事務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標前的有關工程資料收集、整理;按規定確定項目代理機構;招標登記;編制招標檔案(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擬訂評標辦法;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招標檔案答疑;落實招投標具體事務及報送完成情況等。
第八條 浦東新區財政局城建處根據計畫局當年新建項目的批覆,依據《浦東新區年度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採購目錄),下達“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計畫通知書”(附屬檔案一)。
第九條 建設單位根據計畫局基建項目批覆,至招投標辦報建,並領取《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計畫及完成情況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附屬檔案二)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由財政局城建處審核。
第十條 建設單位根據財政局城建處審核通過的“審核表”中的財政審核數,按項目招標採購的部門不同分頭實施招投標工作,監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分別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採購當事人依據“審核表”中確定的“招標採購的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採購完成後,建設單位填寫“審核表”,附相關資料報送財政局城建處審核,相關資料指:代理建設管理施工(包括分包工程)各類工程、設計、勘察、監理等相關契約及中標通知書;按規定交付各類費用的發票等複印件。審核通過後,抄送采管辦。
第十三條 審核通過後,新區財政局按《浦東新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直 接撥付試點辦法》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全權代理時,應選擇有上海市政府採購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財政局、新區建設局、新區發展計畫局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即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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