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內容是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
  • 外文名:Pudong new area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 內容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管理
  • 結構: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規範浦東新區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應急工程除外),均適用本辦法。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文化、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建築物、市政道路、橋樑、公共綠化、河道疏浚、水利、防汛設施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建設專項資金。

第四條

浦東新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管辦”)負責工程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採購實施辦法,編制下達工程採購計畫,審核項目採購完成情況,監督採購計畫的實施並協調有關工作等。

第五條

浦東新區建設局是新區工程建設承、發包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浦東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對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工程政府採購過程進行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標單位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招標檔案備案,評標委員會組成備案,評述報告和契約備案,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按部門集中採購和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即採購人)負責部門集中採購和政府採購過程中有關技術性、事務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標前的有關工程資料收集、整理;按規定確定項目代理機構;招標登記;編制招標檔案(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擬訂評標辦法;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招標檔案答疑;落實招投標具體事務及報送完成情況等。

第八條

采管辦根據新區發展計畫局當年新建項目的計畫安排情況編制年度建設工程採購預算,並報浦東新區政府採購委員會審批,經批准後納入政府採購。

第九條

建設單位接批覆後,至招投標辦報建,並領取《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告知單》(附屬檔案二)和《政府採購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明細分類及完成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附屬檔案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按新區計畫局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要求填寫“情況表”相關內容後,報送采管辦審核明確政府採購相關事宜。審核蓋章後的“情況表”作為實施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下達至建設單位的項目實施部門集中採購,由建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實施;下達至浦東新區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的項目實施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由採購中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採購完成後,建設單位填寫“情況表”(附屬檔案三),附相關資料報送采管辦審核,相關資料指:施工契約、設計中標通知書、勘察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綠化中標通知書、按規定交付各類費用的發票等複印件;採購中心填寫《集中採購完成情況表》及契約複印件報送采管辦。

第十三條

審核通過後,新區財政局按《浦東新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直接撥付試點辦法》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全權代理時,應選擇有上海市政府採購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財政局、新區建設局、新區發展計畫局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即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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