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增強行政活動透明度,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等規定和要求,特編制《浠水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浠水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浠水縣人民政府
縣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類:
一、主動公開的有關事項
(一)公開範圍
  行政機關(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主動公開信息的範圍,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內容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等,不予公開或可以不予公開內容詳見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
(二)公開形式
縣政府主動公開信息,通過浠水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縣政府公報、縣政府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公告欄、明白卡等形式予以主動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急事項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審核後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一)公開範圍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新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容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人對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按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執行,行政機關根據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等規定分別作出答覆。以下信息不予公開:詳見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3.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以下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1.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2.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二)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屬於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本級業務範圍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具體按規定受理承辦並回復申請人;依法屬其他行政機關的業務範圍的,由其辦公室實行“一個口子”按規定受理承辦並回復申請人。
辦公地址:浠水縣北城新區旭日路1號(月湖公園北側約150米,威尼斯酒店斜對面)
(三)申請公開的程式
1、申請方式
(1)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浠水縣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並在依申請中選擇提交申請信息的部門,按照受理須知的要求填寫《浠水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按相關程式和要求提交申請,並留下聯繫方式。每個辦理部門每日需登錄“依申請公開”平台查看並處理信息。
(2)書面申請
  申請人登錄浠水縣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之書面申請公開中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好表格後,通過信函、當面送交等方式提交至行政機關受理機構(行政機關一般為其辦公室),並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申請受理
  (1)登記。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並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2)答覆。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製作公開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信息內容或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屬於本政府機關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同時製作不屬縣政府公開告知書,退回申請資料,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自行查閱渠道;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製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內容,重新申請信息公開;
  政府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
  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具體回復請學習參照《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覆規範》執行。
三、監督申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信息公開承辦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浠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訴或投訴,亦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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