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保護蔬菜基地暫行規定

1982年3月6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關於保護蔬菜基地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Zhejiang Provi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vegetable bases
  • 頒布時間:1982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確保蔬菜基地面積的穩定,堅決制止侵占蔬菜基地,保證城鎮和工礦區人民的蔬菜供應,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浙江省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農村社隊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土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經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均屬本規定保護範圍。
凡是經批准建立的各城市、縣城和主要工礦區成片集中的蔬菜基地,均應劃為保護區,設立標誌,明文公布,列入城市(城鎮)和工礦區的總體建設規劃。
第三條 菜地一律不準買賣、租借;不準以菜地作為投資聯合辦企業和造房出租;不準弄虛作假,以菜地冒充耕地、雜地徵用。
第四條 不準占用蔬菜基地進行基本建設。凡是侵占蔬菜基地進行基本建設的項目,計畫部門不準審批,設計部門不準設計,施工部門不準承建,銀行不準撥款、貸款。如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特殊需要,非征菜地不可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先補後用的原則,在補充落實新菜地後,才能使用。徵用菜地,按章加收菜地建設費。
第五條 蔬菜社隊改善社員住宅條件,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統一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菜農不得自行侵占菜地建房。社隊也不得把菜地劃給社員建房。
第六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從嚴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動用菜地搞的建築物,一律拆除,並沒收其建築物資和施工工具,拍賣歸公。設計、施工單位的收入也予以沒收。公社、大隊、生產隊或個人侵占菜地非法所得的經濟收入和其它報酬,一律沒收歸公。對有關人員及其主管領導,要追究責任,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七條 對侵占的蔬菜基地,要嚴格進行清理。過去未按規定手續批准、擅自占用的菜地,凡能夠恢複種菜的,應立即收回種菜。已經無法收回種菜的,在《土地管理辦法》公布之後占用的,按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在《土地管理辦法》公布之前占用的,按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補足菜地面積。對過去各地擅自徵用和占用未補的菜地面積,由市、縣負責調整補足。社隊自行占用的,由社隊負責補足。近幾年城市人口增加,菜地面積不足的,要適當增加。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蔬菜基地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社員,都要認真執行保護蔬菜基地暫行規定。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實施,有權制止和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不服從處理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或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檢舉、揭發、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條 徵用菜地加收的菜地建設費和違反本規定的罰沒收入,由市、縣蔬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收取和管理,用於菜地建設,不得移作它用。並可從罰沒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經市、縣財政部門批准,用於獎勵維護和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基層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如有與本規定牴觸的,均以此為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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