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1日 印發。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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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浙政辦發〔2017〕135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 年 12 月 1 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大力營造鼓勵標準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各類標準創新主體的積極性,表彰一批在標準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由省政府設立。
第三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分為重大貢獻獎和優秀貢獻獎,每 2 年評審和表彰 1 次。其中,重大貢獻獎每次表彰名額不超過 3 個,優秀貢獻獎每次表彰名額不超過 10 個。
第四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表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設立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 評審會由省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領導小組(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的專家組成。評審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評審辦設在省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省質監局局長兼任。
第六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一)組織、指導和監督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決定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重大事項;(二)審定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三)審議表決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結果,審查異議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四)提請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一)組織制(修)訂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等工作規範,並報評審會審定;(二)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評審專家,並建立評審專家庫;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若干專業評審組;(三)組織開展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和受理工作,並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四)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五)組織專業評審組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六)對評審專家公正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考核、監督;(七)向評審會報告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表決擬授獎項目名單;(八)公示擬授獎項目名單,受理社會各界提出的異議,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九)宣傳獲獎項目的經驗和方法,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和積極參與標準創新工作;(十)承擔評審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獎勵對象為浙江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團體等各類組織(以下統稱各類組織)。
第九條 獎勵範圍為標準制(修)訂和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一)標準制(修)訂項目:1 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及其他公認的國際組織發布的標準;2 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已經實施2 年以上;3 組織制(修)訂團體標準並已經實施 2 年以上;4 制(修)訂和自我聲明公開先進的企業標準並已經實施 2年以上。主導制(修)訂標準是指在標準制(修)訂者名單中排名首位。(二)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為主承擔國家和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已經通過項目考核驗收。
第十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標準為:(一)重大貢獻獎:1 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重要領域,將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填補標準空白或者對原有標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主要技術指標和管理要求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標準實施後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2 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重要領域,率先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具有很強的示範帶動作用;3 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組織或者推動實施標準化項目,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4 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組織或者推動標準化工作改革創新,率先取得重大突破並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二)優秀貢獻獎:1 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領域,將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填補標準空白或者對原有標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主要技術指標和管理要求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明顯推動作用;2 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領域,率先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3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組織或者推動實施標準化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4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組織或者推動標準化工作改革創新,取得明顯突破並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
第四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一條 評審辦在評審當年第一季度發布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內容、程式等,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申報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申報的各類組織有效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近 3 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單;(二)申報的各類組織為標準主導制(修)訂單位或者為主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單位;(三)申報項目未獲得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和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
第十三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實行推薦制度。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設區市政府負責推薦各類組織。同一推薦單位每次推薦名額不超過 3 個;同一各類組織申報獎項只能通過 1 家單位推薦。
第十四條 申報的各類組織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申報的各類組織是企業的,推薦單位在推薦前應當徵求企業所在地工商、稅務、審計、綜治、環保、安監和行業主管、徵信管理等部門的意見,依法查詢申報主體的信用檔案,並隨推薦材料一併報送徵求意見情況。
第五章 評審和獎勵
第十六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程式:(一)形式審查。評審辦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二)專家評審。評審辦組織專業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按照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授獎名單。(三)審議表決。評審會對專業評審組提出的建議授獎名單進行審議,表決擬授獎名單。(四)社會公示。評審辦通過省政府入口網站等向社會公示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 15 天。(五)異議處理。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評審辦提出對擬授獎名單的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相關材料。評審辦對收到的異議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評審會。參與異議調查和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審定批准。評審會對公示、異議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進行審查,確定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名單,並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省政府對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進行通報表彰,並對獲獎的各類組織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重大貢獻獎各獎勵100 萬元,優秀貢獻獎各獎勵 30 萬元。
第十八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省財政納入省質監局部門預算。
第十九條 鼓勵獲獎的各類組織根據貢獻大小,制定獎勵資金分配方案。事業單位人員獲得的獎勵資金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情況載入相關人員人事檔案,作為對其業績考核、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等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鼓勵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投訴舉報。(一)與受評審的各類組織或者與其有隸屬關係的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項目的評審;(二)其他與受評審項目及其相關各類組織存在利益關聯、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評審辦應當在公示期滿後 30 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申報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各類組織在申報材料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證明的,5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申報的各類組織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按程式撤銷其獎項榮譽,追回獎勵資金,在媒體上公布,並將相關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對推薦項目的申報材料未進行嚴格審核,或者明知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況仍然予以推薦的,取消下一次推薦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參與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者終止評審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由評審辦另行組織制訂並發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標準創新能力是反映一個國家和地區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對標準創新業績突出的單位實行獎勵,是推進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的有效手段,是政府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社會進步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徑,有利於各方面把創新成果轉化、提升為先進標準,成為共同追求的先進標桿。2017年7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覆同意我省設立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為加強獎項管理,特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35號,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包括:《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關於浙江省委、省政府申報項目的復函》(國評組函〔2017〕25號)、《浙江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關於申報省級項目的復函》(浙評組函〔2017〕18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浙委辦〔2012〕104號)。

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組織機構、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申報和推薦、評審和獎勵、監督與管理、附則共七章二十七條組成,對獎項的設定、評選、管理等做了具體規定。
1.獎項設定。設定重大貢獻獎和優秀貢獻獎2類獎項,每兩年評審和表彰一次。其中,重大貢獻獎每次表彰名額不超過3個,每個獎勵100萬元;優秀貢獻獎每次表彰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獎勵30萬元。
2.管理機構。設立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加強對獎項的統一管理。評審會由省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領導小組(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的專家組成。評審辦設省質監局。
3.獎勵對象。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獎勵對象為我省依法設立的各類組織,根據要求,評選主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不評選副廳級或相當於副廳級以上單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獎項評審依據主要為標準制修訂或標準化試點示範所取得的效益。
4.獎項評選。獎項申報實行推薦制度,推薦單位為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評選程式包括組織申報、部門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審議表決、社會公示、異議處理、審定批准等環節,主要是採取專家組資料評審和提交評審會以票決方式產生獲獎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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